2015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21)

2015-02-03 11:25:08 字体放大:  

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种类

1.概念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受到的法律制裁

2.行政处罚(7种)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6)行政拘留

(7)其它行政处罚

3.行政处分(6种)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

(二)行政处罚程序

1.一般规则

(1)查明事实

(2)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3)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对申辩事由进行复核(拒绝听取当事人的申辩的,行政处罚不成立)。当事人提出理由成立的,行政机关应采纳

2.程序种类

(1)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行政处罚的适用

2)可以当场作出处罚

(2)一般程序

(3)听证程序

1)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建筑物和设备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

2)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3.行政处罚的执行

(1)行政处罚一旦作出,具有法律效力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