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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被股权众筹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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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股权投资的高风险特征才是股权众筹难以走入主流投资人市场的根本性阻碍。

问题一:做不到分散投资

股权众筹项目失败率高,而一般投资人资金规模有限,做不到充分的分散化投资,面临较大的本金损失风险。

股权众筹的项目以VC阶段的项目为主,一般是尚未形成稳定盈利模式的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普遍没有经过A轮融资,甚至还没有天使投资,其股权价值可能因多种原因发生巨大波动,单个项目本金损失率非常高。就专业的PE/VC机构而言,分散化投资是规避投资风险的不二法宝,这一点一般投资人并不适用。

以1/10的成功率计算,意味着投资者平均需要投资10个项目才能有1个获得成功,并能覆盖前9个项目的本金损失。

由于股权众筹投资属于私募性质,所以对投资人具有比较高的门槛要求。2014年底,证监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要求投资人单个项目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照此计算,投资者需要至少投入1000万元才能投满10个项目,达到分散化目的。

当然,《征求意见稿》并未实行,即便门槛降低至10万元,也需要投资者拿出100万元才能充分分散风险。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仍然是门槛太高。

以一般投资者的资金实力,按照10万的门槛,最多也就投资1-2个项目,根本起不到分散风险的效果。

风险二:退出渠道有限,流动性差

在项目本身靠谱的情况下,投资人若要退出,也只能等到融资企业发生新一轮融资、并购重组、回购股份、新三板挂牌、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其他证券融资事项时,不确定性很大。

通常,专业投资机构对非公开股权投资的周期基本都在5年以上的时间,对一般投资人而言,5年是个很长的时间,会大大挫伤其投资积极性。

风险三:投资人权益保护机制欠缺

根据业务规则,平台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不对融资人和融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不对融资项目的投资价值作出明示或暗示的说明及判定,也不对投资人的投资损失承担任何赔偿或担保责任。

而跟投人一般是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享有融资人的股权收益,并未直接成为融资人的股东,无法直接向融资人主张任何股东权利。

这种情况下,跟投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依托在领投人的勤勉尽责和融资人的商业自律上,聪明的读者明白,当一方的权益取决于另一方的自觉与勤勉而不是制度时,这种依赖关系是不靠谱的。

所以,当我们看到下面一些现象时就不足为奇了:一些领投人利用决策权、信息权的不对称引导跟投人为不靠谱的项目融资,损害投资人权益;一些平台越俎代庖,为融资项目站台,向跟投人传递乐观的信号,左右跟投人决策;一些融资企业在集齐资金后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而信息中介的平台无法有效约束融资人行为等等。

由于股权众筹平台缺乏监管规则,以上种种行为发生时,投资人在维权举证上往往存在困难。

标签:投资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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