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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监管风暴:互联网金融变局已开始

编辑:sx_liuy

2016-08-30

4月14日国务院组织了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为期一年。并发布了配套文件。下面为大家介绍联合监管风暴:互联网金融变局已开始。

联合监管风暴:互联网金融变局已开始

发文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宣传部、中央维稳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笔者金融监管研究院 创办人 孙海波 根据财经杂志封面报道《整肃互联网金融》以及相关文件内容整理解读如下,以下楷体为解读内容:

一、重点整治的内容

(一)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各类互联网企业

(一)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各类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以下问题:

这里的“资产管理业务资质”根据发行人是否受监管笔者认为明确分为: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信托计划、保险资管、私募基金。

一是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

公募/私募的划分,以及法定人数限制主要针对证监会系统下的所有类型资管产品。信托计划300万以下起售金额受50人限制。银行理财并没有人数一说,所以基本可以断定不受该条款限制,即便是私人银行专属理财也可以突破200人。

从目前看私募产品从线下转为线上很容易触碰的违规点。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和私募,两者最本质的区别是:能否公开宣传,而对“公开”的实质定义是,宣传对象是否特定,如果是面向不特定对象,即违反了“非公开”要求。其次,是投资者合计人数上限问题,对于私募投资基金(包括私募证券、私募股权、私募创投、其他私募)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人数上限为200人或50人。对于其他私募资管计划,契约型计划的合格投资者上限为200人,而实际上一旦转为线上公开宣传后,要突破法定人数上限极为容易,因此如何规范线上私募活动是个难题。

二是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

此类获得金融牌照的资产管理嵌套及穿透是笔者此前研究的重点,这里稍做精简分析。分别从向上识别合格投资者穿透,向下识别底层资产的穿透两个维度分析了11种穿透类型:1、关于券商基金资管合格投资者和人数的穿透;2、关于定增的人数穿透问题;3、关于信托合格投资者和底层资产穿透问题;4、收益权拆分转让的合格投资者穿透问题?;5、银行理财关于底层资产的穿透;6、分级产品在底层资产方向上的穿透和杠杆;7、关于银行结构性理财的穿透;8、关于QDII的投资标的穿透问题;9、银行自营资金和同业投资穿透的问题;10、证监会对券商集合资管嵌套的穿透问题;11、对资产池穿透考查问题;具体文章可以参见本文最后。

三是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或未充分采取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

对于银行理财而言,问题不大,主要因为普通个人银行理财本来就是向所有类型对象宣传,只是不能电视广播等广告,且普通个人理财的准入门槛较低,只需要5万或10万起售金额,及风险评估,并没有其他准入要求。但银行理财私人银行客户产品的准入门槛时600万金融净资产,该类产品推广是否采用了足够的识别手段确认其身份;以及后面将介绍的直销银行面对的客户是否有足够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都是监管合规的焦点所在。

信托的合格投资者标准较高,所以对信托而言尤其面临客户标准的识别和特定对象问题。风险识别主要指风险评估,在此次的私募新规中也明确了才去问卷调查强化要求。

证监会体系下的资管:

1、对于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在《私募基金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很明确,即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单只私募基金的起投门槛为100万。

2、投资者是否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一直以来都被募集机构视为一句空话,因为对于部分投资者而言,虽然满足上述净资产、金融资产、起投资金的要求,但其实际上不具有风险较大的承担能力,一旦投资资金亏损或亏损巨大,便向募集机构等要求刚性兑付。

3、为解决上述第2点问题,监管部门逐步细化募集阶段签署合同的流程,比如对投资者通过问卷调查的方法进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估,针对评估结果为其推介与其能力相对应的产品,即“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并对产品进行风险评级、评价,告知投资者风险程度,即“风险揭示”。这些流程是基本所有的私募产品(含私募基金、私募资管计划均需遵守的流程),值得注意的是,最新公布的《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办法》还首次规定了“投资者冷静期”和“回访确认”制度,更为加强募集环节容易出现的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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