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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众筹与众包:金融新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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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三、众筹:共享经济的一大延伸

(一)众筹的定义

众筹,源自“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指一种向大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经济行为。众筹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点,顺应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要求,成为目前共享经济中快速发展的一种新金融服务模式。

(二)众筹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从历史上看,众筹起源可以追溯到1713年,英国诗人蒲柏当年向575名用户众筹,用于注释版《伊利亚特》编写,作为回报,其承诺将众筹参与人的名字列在书中,并每人赠书一本。2001年,ArtistShare网站在美国成立,普遍认为是互联网众筹的开端。此后,Sellaband(2006年)、Kickstarter(2009年)等众筹平台不断出现,互联网众筹时代从此开启。

互联网众筹在我国出现的较晚,2011年7月,“点名时间”正式上线,这是我国首家互联网众筹平台,业务模式为商品众筹;同年11月,国内首家股权众筹网站“天使汇”上线。2013年之前,我国的众筹行业发展缓慢,平台数量和交易规模都非常有限。2014年以来,众筹行业发展开始加速。据统计,截至2015年12月末,我国互联网众筹平台达到365家,较2014年的197家增长85.28%,全年众筹融资金额近100亿元。而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预测,2025年全球发展中国家的众筹融资将达到960亿美元,预计中国将达到460亿至500亿美元,发展前景广阔。

(三)国内众筹的主要模式和特点

从广义上看,互联网众筹的种类可包括股权众筹、奖励众筹、捐赠众筹和债权众筹四大类。但由于债权众筹常被视为P2P,一般不纳入众筹范围,因此通常意义上,众筹主要包括股权类、奖励类和捐赠类三大模式

1、奖励众筹,又称为产品众筹,是指投资人将资金投给筹款人用以开发某种产品(或服务),待该产品(或服务)开始对外销售或已经具备对外销售的条件的情况下,筹款人按照约定将开发的产品(或服务)无偿奖励或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给投资人的一种融资方式。

我国奖励式众筹平台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项目多元化的综合类平台,如追梦网、淘宝众筹、京东众筹等,由于项目类型多、用户量大,使得融资能力较强,整体规模较大;第二类为围绕特定行业和领域的专业类众筹平台,如开展高科技众筹的点名时间、农业众筹的大家种、音乐众筹的乐童音乐等,由于深耕单个领域,专业性较强,总体规模虽然不大,但在细分领域有很大影响力。

以淘宝众筹为例,奖励众筹流程如图2所示。经实名认证的发起人在平台上发起项目申请,并匹配申请视频和相关材料,经平台审核后发布,感兴趣的投资者进行投资。若募集期结束,筹资金额小于目标金额,则项目流标,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若筹资金额大于等于目标金额,则项目成标,募集资金按项目约定,以1%-50%比例作为启动资金打给发起人。发起人使用启动资金完成项目后,将之前承诺的回报反馈给投资人,并获得剩余资金。若项目失败,则剩余的募集资金退还投资人。当然,不同平台启动资金比例各不相同,部分平台甚至会将全部募集资金作为启动资金打入发起人账户。

据统计,截止2015年末,我国奖励式众筹累计成功的项目超过18551个,支持人次约为1367万,累计筹款金额达到30.7亿元。其中,2015年筹款金额高达27.0亿元,是2014年2.7亿元的10倍。从额度上看,京东众筹、淘宝众筹和苏宁众筹筹款金额排在前三位。从项目数量来看,追梦网募集成功项目达9943个,占比超过50%,而众筹网、京东众筹和淘宝众筹,均在2200个左右,分列第二梯队。

由于奖励式众筹平台盈利模式主要是依靠收取手续费,为产品设计与需求方提供一个产品撮合平台,不涉及股权转移,因此没有非法集资之嫌,政策性风险较小,在股权、奖励和捐赠三大类中融资金额、项目数量和客户规模均居首位,市场需求巨大,。

2、股权众筹。股权众筹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等渠道,面向普通投资者进行股权集资,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的一种公众筹资方式。从是否担保来看,股权众筹可分为无担保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两类。其中,无担保的股权众筹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关权益担保,而有担保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期间,第三方为投资者提供某一固定期限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绝大部分股权众筹都是无担保股权众筹。

据统计,2015年,我国股权众筹融资金额在45亿元左右。其中,京东东家(京东私募股权众筹)自2015年3月上线以来,为70多个项目提供超过7亿元融资,其创新采用“领投+跟投”的投资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作为领投人,普通投资人针对领投人所选中的项目跟进投资,在股权众筹领域占据着行业龙头地位。此外,天使汇、人人投在私募股权网络融资等领域也很有影响力。

从国内实践来看,相比于奖励众筹,股权众筹规模总体偏小,这一方面由于股权众筹风险较大,更主要的是受制于股权众筹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根据《公司法》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而《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算是公开发行证券,而公开发行证券则必须通过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而现在部分股权众筹项目,募集对象规模远超过200人上限,存在法律合规风险。为了鼓励股权众筹发展,美国于2012年颁布了乔布斯法案,对认定的新兴成长企业(EGC)在私募、小额、众筹等发行方面改革注册豁免机制,相信国内监管部门也会顺应共享经济的发展浪潮,顺时应势的开展制度创新,为股权众筹打开发展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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