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权

索引

保险期权是指以某种承保风险的损失额为行使价的期权。

什么是保险期权

保险期权是指以某种承保风险的损失额为行使价的期权。保险公司买人保险买人期权,则当特定的承保损失超过期权行使价时,该期权的价值便随着特定承保损失金额的升高而增大。此时,若保险公司行使该期权,它获得的期权收益正好可以抵消超限额的损失,从而保障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保险期权的特点[1]

作为金融创新,保险期权有以下基本特点:

(1)相对于巨灾风险债券,通过保险期权,尤其是柜台交易的保险期权,转移承保风险的成本较低。保险本质上是一种期权或期权组合。利用期权特性来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符合保险公司对动态偿付能力的需求。

(2)当特定的承保损失超过期权的行使价时,保险期权卖方的损失随着承保损失金额的升高而增大。卖方事前收取的保险期权的权费,是卖方为承担这种保险损失风险的风险补偿。

(3)保险期权的卖方来说,单个保险期权的损失风险是没有上限的。在实际操作中,较难找到单个保险期权的卖家,往往需要组合两个同一合同期限但不同行使价的保险期权来降低期权卖方所承担的风险。

(4)保险期权有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两种形式。场外交易可以比较容易地根据保险公司所转移的风险情况,安排适合保险公司承保风险状况的保险期权合同,但该种交易所承担的对方违约的风险较大;而场内交易必须符合交易所的标准条件,期权合同含有的风险是整个保险业的某项承保风险,不一定适合单个保险公司分散承保风险的个别需求。

保险期权的原理[2]

保险期权的基本原理可通过以下例子予以说明。假设有一家保险公司在美国某一州承保财产保险。X代表该公司在期间(t,T)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失限额再保险合同中,规定了a和b两个值,以界定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赔付。如果总损失低于a,则不必赔付;如果总损失在a和b之间,则再保险人赔付x—a;如果总损失超过b,保险人赔付b-a。若再保险人付款金额用f(x)表示,则有下列表达式:

保险期权

这里,公式中“+”的含义是,只取括弧内x-a或x-b的正值。当括弧内x-a或x-b是负值,则为零。

如果买人基于保险公司损失的期权,再保险赔付可以通过两个买入期权来达到这一效果。按照执行价格a买入一个买入期权,再按照执行价格b卖出一个买入期权。这种方式形成的两个买入期权合同组合就是一个期权价差。人们可以利用期权价差,最终使得执行价格相当于再保险的赔付额。

保险期权或保险期权组合安排,目的是为了让保险公司可以对保险风险进行套期保值,而投资者(或投机者)可以从保险风险中获利。保险公司可以购买巨灾买入价差,作为对传统再保险的替代品或补充。如果买人期权合同价格比传统再保险合同更具有吸引力,再保险人也可以出售买入价差。买人期权的风险差不多相当于保险人直接承保的传统保险的总集合风险。

保险期权的产生[2]

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出现了一种新型保险期货和期权组合,目的是让保险公司可以对保险风险进行套期保值,使投机者从保险风险中获利。当时,在美国出现一种基于巨灾保险的合同获得了成功。在此基础上,1995年又推出一种更为完善的被称为PCS的期权。这种合同与损失限额再保险相似,其基本组合是基于美国某一地区该行业的风险或该行业一部分风险。

参考文献

1.何惠珍.中国保险业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

2.2.0 2.1吕宙.竞争力:中国保险业发展战略选择.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0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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