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舟山市普陀区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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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1

(六)资格复审

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社会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考试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考试的人员,须在2017年5月2日前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除按上述要求外,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符的,不得参加面试。若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应在资格复审2天前向普陀区人力社保局书面确认,将按该岗位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再递补。

(七)体检与考察

体检与考察对象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体检按照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政策执行。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考察按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其中对报考舟山市公安局警务辅助服务中心岗位的人员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浙公通字〔2016〕12号)执行),考察不合格者不得聘用。

如体检、考察不合格或放弃的,将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八)公示、聘用

考生在考试、体检、考察工作结束后,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为拟聘用对象。拟聘用对象名单将在舟山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ptrlsb.gov.cn)上公示7个工作日。拟聘用对象公示后,均不再递补。

公示期满后,无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发放《拟聘用通知书》。拟聘用人员持《拟聘用通知书》于规定时间内到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九)其他事项

1、报考人员须用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号码注册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号必须一致。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2、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或恶意注册报名的,给予取消报考资格且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3、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在2017年9月30日前取得招聘岗位规定的学历证书,否则取消其聘用资格。

4、受聘人员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5、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见习期)制,试用期(见习期)内确实难以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6、招聘公告发布后7日内,报考人员对本招聘公告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舟山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以便及时酌情纠正。

7、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浙人社发【2011】79号)执行。

8、本公告未尽事宜,由舟山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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