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浙江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试题练习

编辑:sx_xiexh

201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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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给定资料

1.“合肥在线”报道:2010年2月24日,合肥市相继发生两起事件。残疾保安单手逮盗贼,围观者众多竞无人帮忙报警;弱女子在菜市场最热闹的时候徒手与小偷搏斗被刺成重伤,小偷逃走却无人阻拦。为什么在该出手相助时,却有很多人选择了冷漠围观?报道刊发后,市民们的反应分成了几种:“谴责派”认为围观者太缺乏公德,太令人寒心;“思考派”认为小偷猖獗是因为相关部门管理缺位,需要建立防偷盗的长效机制;“理解派”则认为,许多人内心都是疾恶如仇的,并非冷漠无情、麻木不仁,只是想出手时有许多顾虑。

家住淝河路的市民姚女士说,她亲眼看见过一个见义勇为的小伙子被小偷刺伤。“因为害怕小偷事后报复,我在大街上看到小偷偷别人时不敢出声,只是用眼神提醒”。

市民王先生坦言:“如果我在场,我很愿意出手帮人,但又担心被小偷伤害而影响自己和家人的正常生活。”

也有市民称,现在奖励见义勇为很好,能够弘扬正气,但认定见义勇为有时很难,一些受伤的见义勇为者得不到很好的后续医治,挫伤了一些人见义勇为的积极性。

2.2009年12月4日《法制日报》一篇署名文章提到发生在重庆的一件事:4月30日,54岁的丰都县人杨绍华勇救邻居,头部被持刀歹徒连砍2刀。半年来,杨绍华心里有说不出的酸楚,他和儿子拿着派出所开的救人证明,不停奔走于相关部门申请见义勇为认定,都被拒绝,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尚未抓获。

文章质疑道:莫非公民置个人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时候,必须将不法之徒抓获才能算见义勇为,否则即使为此身受重伤乃至献出宝贵的生命,你也是多管闲事?是不是歹徒永远抓不住,杨绍华就永远不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文章引用了经济学中一个“劣币驱逐良币”的著名定律:在铸币时代,当那些低于法定重量或成色的铸币——“劣币”进人流通领域之后,人们就倾向于将那些足值货币——“良币”收藏起来。最后良币将被驱逐,市场上流通的就只剩下劣币了。

文章感叹道,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不正是在制造和传播社会的“劣币效应”吗?“冷漠驱逐良知”“懦弱驱逐正义”——我们仅存的甚至是朦胧的良知和正义感,因为见义勇为者的痛心遭遇和凄惨下场,或许真的会被每一个人深深“收藏”起来,取而代之的是:袖手旁观,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3.学者Z在分析全国各地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文件后说,见义勇为的定义五花八门,这就怨不得认定见义勇为时常常会发生分歧和不愉快了。Z认为应明确界定见义勇为的概念,并以采取“原则概括+具体列举”的行为立法模式为佳。对见义勇为概念作出原则性的概括,有助于人们抽象地把握这一类事物的内涵,保证法律适用的普遍性,同时对常见的见义勇为行为加以列举,又能增强构成规则的具体针对性和刚性,也便于人们在生活经验范围内予以真切的理解。

他说,不少立法将见义勇为定义为公民在履行法定职责或特定义务之外的行为,这种做法颇值赞同。当然,职责和义务均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指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还包括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和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如果公民负有法定职责或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之,则构成不作为的违法或犯罪。我国目前有关见义勇为的立法,相当一部分针对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的见义勇为,将见义勇为限定为必须是与违法犯罪作斗争,这是不恰当的,见义勇为还应包括排除自然灾害、处理意外事故等行为。“天灾”“人祸”都会对人们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为防止或减少这种利益损失而履行的行为都可称为见义勇为,从而均应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同时,见义勇为概念本身不应包括诸如贡献突出、表现突出、事迹突出等要素,尤其是“贡献突出”这类标准容易导致“以成败论英雄”,这些要素只有在对见义勇为者授予荣誉称号或进行一定的物质奖励时才具有“相对性”的意义,换言之,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不一定等同于其奖励条件,对见义勇为的认定不宜采用过高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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