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新疆基层政法机关公务员定向招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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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7

2012年新疆基层政法机关公务员定向招录公告

为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机制,根据国家统一安排部署,决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为自治区部分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考培养221名公务员。经培养合格后,定向录用到基层政法机关工作。现将定向招录培养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招考对象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以上,25周岁(即:1986年8 月22日至1994年8月22日期间出生)以下,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报考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要求:报考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双语”试点班的,还应具备运用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

6.具备拟报考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其中:报考公安机关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报考说明、体能测试标准》规定的条件。

(二)招考对象

1.新疆户籍、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2.新疆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内地生源毕业生。

3.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包括:在新疆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和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含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人员;上述人员中服务期规定一年的满八个月以上,服务期规定二年的满十六个月以上,服务期规定三年的满二十四个月。服务期计算截止时间:2012年8月22日,下同)。

4.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且仍在乡镇工作的公务员的配偶,仍在自治区乡镇工作的选调生的配偶。

5.具有新疆户籍人员的配偶或子女。

6.援疆干部的配偶、子女。

7.驻疆部队(含武警、公安现役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

上述各类人员应具有经国家、省(市、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认可的学历。

下列人员不属招考范围:

1.自治区统一选派充实到乡镇工作未满服务期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3.被自治区、地州市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在公务员考录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

4.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被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有违纪行为的,在近五年被自治区、地州市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在公务员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

5.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未满五年最低服务年限的在职公务员。

6.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7.曾经考取公务员但在试用期内因违规、违纪和考核不称职被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的、录用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或离职(无论是否办理辞职手续)未满三年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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