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备考宝典 重点法律常识600条(30)

编辑:qinh

2011-07-19

编者按:2010年甘肃公务员考试将于12月18日举行,考生朋友们都投入到火热的考试复习冲刺当中。精品学习网公务员频道特别策划甘肃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备考宝典—重点法律常识600条,帮助大家更有条理的复习,在考试中轻松夺取高分。最后祝大家考试顺利,金榜题名。

   相关推荐:
   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备考宝典 重点法律常识600条(1)
   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备考宝典 重点法律常识600条(2)
   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备考宝典 重点法律常识600条(3)

1、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2、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3、专利申请人请求复审和向法院起诉的期限均为三个月。

4、专利权自申请日起计算。

5、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6、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7、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8、有专利法第六十三条所列情形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说明:因专利法实施细则于2003年2月1日起施行,故复习时未有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笔记,大家自己动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0号)

这部分法规修改得较多,我复习时也是从头开始复习,和在学校学婚姻法时的内容已经有相当大的出入了。所以也建议大家认真复习这一部分的法条。这部分法条和民法、合同法一样,每个法条都有出题的可能。

9、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10、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11、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1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1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1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15、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16、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17、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8、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19、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20、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遗赠的放弃须明示表示)
 

在线测试:

2011国考行测选词填空冲刺训练题一

2011国考行测选词填空冲刺训练题二

2011国考行测选词填空冲刺训练题三

更多试题请进入:51自学网


 

标签:常识判断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