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备考宝典 重点法律常识600条(3)

编辑:qinh

2010-12-16

编者按:2010年甘肃公务员考试将于12月18日举行,考生朋友们都投入到火热的考试复习冲刺当中。精品学习网公务员频道特别策划甘肃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备考宝典—重点法律常识600条,帮助大家更有条理的复习,在考试中轻松夺取高分。最后祝大家考试顺利,金榜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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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行政监察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3、对下列情形,监察机关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4、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6、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由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7、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被侵害人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侯日内,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该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9、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10、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1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5、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6、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7、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8、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9、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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