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备考宝典 重点法律常识600条(18)

编辑:qinh

2010-12-16

编者按:2010年甘肃公务员考试将于12月18日举行,考生朋友们都投入到火热的考试复习冲刺当中。精品学习网公务员频道特别策划甘肃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备考宝典—重点法律常识600条,帮助大家更有条理的复习,在考试中轻松夺取高分。最后祝大家考试顺利,金榜题名。

   相关推荐:
   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备考宝典 重点法律常识600条(1)
   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备考宝典 重点法律常识600条(2)
   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备考宝典 重点法律常识600条(3)

1、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2、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3、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4、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就数物解除合同。

5、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之一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6、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质量仍应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7、试用买卖对试用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自找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8、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9、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是赠与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

10、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1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13、借款合同采用石棉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4、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15、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16、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实践合同)。

17、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18、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19、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签:常识判断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