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备考宝典 重点法律常识600条(14)

编辑:qinh

2010-12-16

编者按:2010年甘肃公务员考试将于12月18日举行,考生朋友们都投入到火热的考试复习冲刺当中。精品学习网公务员频道特别策划甘肃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备考宝典—重点法律常识600条,帮助大家更有条理的复习,在考试中轻松夺取高分。最后祝大家考试顺利,金榜题名。

   相关推荐:
   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备考宝典 重点法律常识600条(1)
   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备考宝典 重点法律常识600条(2)
   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备考宝典 重点法律常识600条(3)

1、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的限制。

2、民法通则中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3、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5、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应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6、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7、行为人在神智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8、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想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认定为重大误解。

9、对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法院可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10、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不可能发生的,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11、凡依法或依约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认定行为无效。

12、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侵权之诉处理。

13、因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权属争议,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起诉;因侵权纠纷起诉的,法院可直接受理。

14、被担保的经济合同确认无效后,如果被保证人应当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除有特殊约定外,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15、公民之间的生产借贷性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

16、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17、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18、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19、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20、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标签:常识判断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