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上海公务员考试录用和机关工作人员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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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3

15、问:考生可以报考几门专业科目?

答:考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及拟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任选一门或多门专业考试科目。

16、问:哪里可获取本人所需的笔试有关参考用书和资料?

答:本次考试不指定任何考试复习用书。公共科目参考书可到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瑞金南路438号,近斜土路)自愿选购;专业科目参考书请根据考试大纲自行准备。

17、问:报考者是否要接受考前培训,在哪里进行培训?

答:按照考培分离的原则,上海市公务员考录主管部门不组织任何考前培训,也不委托社会上任何培训机构和个人举办公务员考试辅导培训班。

18、问:报考者怎样取得选报职位的资格?其笔试成绩的有效期有多长?

答:报考者在参加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且成绩合格后,才有资格参加上海市2006年1月21日至26日的首次网上职位报名,并接受用人单位的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资格审查期间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在4月中旬首批招录工作结束后,首批未被录用的考生应及时了解上海市主考机关在网上不定期地进行动态发布的招录信息,并可参加下一轮的职位报名。考生的笔试成绩在2006年度招录公务员计划内有效。

19、问:这次报考本市公安、司法系统(含江苏、安徽农场)的人民警察有何特殊规定与要求?

答:除《招考公告》规定的报考条件和程序外,根据公安、司法系统招录人民警察职位性质和特点,对报考者的体能、身高、心理素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详见《招录简章》)。该系统的笔试合格分数线也按照其招录职位总数与报考人员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单独确定。笔试成绩合格者还须进行体能测试。

20、问:被列入公安、司法系统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的人员,一旦首批未被录用,今后是否可再选报其他机关的职位?

答:这类人员中达到全市统一划定分类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的,可以任选其他机关的同类专业职位。

21、问:报考者参加面试时应持有哪些证件和相关材料?

答:参加面试的人员除应携带本人的准考证和考试报名信息表以外,应届毕业生还需持有身份证、学生证和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关于2006年上海市引进非上海生源高校

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规定中所具备的有关条件的证书;社会人员还需持有本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工作证和其他证件(包括任职证书、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外语和计算机培训考试证书),或本人学术、科研成果和工作成果等有关资料。

22、问:报考者如何参加面试、体检和考察?

答:笔试成绩合格者在选报职位通过资格审查后,由用人单位通知其参加招考面试,并在面试结束后的15日内,将面试结果告知考生本人(经上海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延长面试时间、推迟面试结果告知时间的单位除外)。经面试合格的人员由招录单位统一组织到指定的本市二级甲等以上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经面试、体检合格者,用人单位必须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绩表现和任职资格等进行全面考察。

23、 考试前遗失了身份证、准考证怎么办?

答:遗失身份证的考生,需及时到公安部门补办临时身份证或由公安部门出具身份证明材料(带照片)。同时,要及时与考试机构联系。

24、问:怎样办理公务员的录用有关手续?

答:拟录用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发放《上海市国家机关拟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通知书》,试用期为一年。新录用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在试用期内必须接受公务员的初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同时应参加职业英语和普通话测试。新录用人员除已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或已在街道、乡镇和基层、执法一线岗位上工作的,应当在规定的试用期内到基层单位或岗位实习锻炼一年。无故不参加基层实习锻炼的或经基层实习锻炼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任职。

对2006年应届毕业生的录用手续,须在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方可统一办理。

25、问:对编造假文凭、假经历、考试作弊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报考者应如何进行处理?

答:一经发现并查实,立即取消其当年考试录用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得报考国家公务员。

26、问: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的拟录用人员,若用人单位对其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如何处理?

答: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一律不予办理公务员的录用手续,并由录用单位将其档案关系转入本市市、区、县人才交流机构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其中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按照司法程序予以处理。

27、问:对海外留学人员、西部服务志愿者、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选调生)有什么政策上的支持?

答:根据规定对于海外留学人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中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选调生),报考本市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优先推荐、优先调剂。

28、问:关于对部分有经济困难的考生免费考试、体检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报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待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瑞金南路438号)审核确认后,可免去其考试、体检等费用,其费用由考试机构和招考机关共同承担。

29、问:被录用的非上海生源的应届毕业生和外省市户籍的社会人员如何办理进沪手续?

答:非上海生源的应届毕业生必须具备上海市2006年引进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由市教委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外省市户籍的社会人员必须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条件,由市人事局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30、问:本市2006年法院系统聘任制书记员的考试是如何进行的?他们和一般公务员在管理上有哪些不同?

答:法院系统聘任制书记员的考试必须参加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考试以外,还要参加计算机汉字输入技能考试。市考录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报考者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计算机技能考试的成绩,按照招聘的聘任制书记员职位总数3倍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单独确定合格分数线,并在上海“21世纪人才网”上公布考试合格者名单。

法院系统聘任制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聘任制书记员转任审判工作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等岗位,须重新参加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聘任制书记员在聘任期间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享受工资待遇和其他福利待遇,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员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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