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宁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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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7

在终审名单中出现的财产信息显示为“零资产”或“负资产”的申请者同样引起市民的质疑:“如果申请者真是零资产、负资产,那这些人应该去民政部门申请特困户救济,他们肯定买不起保障性住房。”

2010年12月31日版本的名单引起争议后,主管部门(深圳市住建局、深圳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在数日内就发布了包括申请户财产收入信息的新名单,这反过来说明对这些关键信息的披露,并非无法做到,而是之前刻意不为之。必须追问,之前的“屏蔽”令和之后的“解封”令,政策法律依据是什么,由谁下的命令,这样的官员是否与保障房申请户存在利益关联?

甚至也不妨怀疑,新版名单仍是在过滤掉更敏感要害的信息后所发布的“删节本”,目的就是掩盖不当利益关联--这样的怀疑并非多余,此前已分配入住的深圳保障房社区,停满大量豪车,穿插多起炒卖故事,再加上这批保障房初审、复审时曝出的“豪宅门”、“豪车门”、“零资产”、“公务员‘假冒’临时工”等一系列丑闻,有关部门早已不能自证清白、且从未提供机会让民众来验证他们的“清白”。

尽管国家三令五申,并屡屡严打保障房腐败问题,但保障房腐败一直未能根绝。腐败是保障房的死敌,保障房一旦腐败,不仅挫伤社会公平,也违背了保障房的本义。如果保障型住房都被有权有钱、中产阶层窃取,中国盖再多的保障房也不过是资源的浪费,是对国民财富的剥夺,助推了寻租、失信现象。我们必须面对冷酷的现实,官员的腐败与大范围的失信互为依存,有可能使多数社会保障资金落入寻租者与失信者的腰包。保障住房的监管弊端如此明显,如果不加改革,将是对纳税人的犯罪,是对守信者的惩罚,是对真正贫困群体的最大的不公。因此,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彻查保障房腐败现象。要维护保障房分配公平,守好每一个把关环节,严惩骗房者以“杀一儆百”。只有真正做到让保障性住房分配给中低收入者,杜绝一切想在国家福利中捞好处的隐患,才能从民生的角度把好事办好,让老百姓从好制度中真正得到实惠,让中低收入者能够在好的保障中住上好房子。

4.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7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10年6月12日正式对外发布,旨在解决中国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指导意见》指出,近年来,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须改善。

据此D市日前推出一项新政:在保障房建设中,将以建设公共租赁房和廉租房为主体,限价房和经济适用房逐步减少乃至退出。

D市调整保障房建设结构,建立起以廉租房、公共租赁房为主体,动迁安置房为辅助,经济适用房逐步减少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体系,通过房屋租赁方式实现社会保障住房资源的动态流转,显然会有诸多好处:首先,可以扩大保障房覆盖面。由于限价房、经济适用房规定的申报收入标准偏高,“夹心层”居民既买不起商品房,也无法享受住房保障。其次,能够有效克服经适房分配中的弊端。此外,有利于遏制住房建设中的不正之风。

在众多政策性保障住房种类中,公共租赁房在D市还是新兴品种。公共租赁房又称公租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归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此外,公租房不允许转租,其产权不归个人所有,可以有效防止那些将经济适用住房转租的情况发生。公租房具有租金水平低、租赁关系稳定、设施完善、环境安全等优势,符合“夹心层”的实际需要。

2010年D市已完成1500套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任务。此外,对于公租房不少人担心公租房的位置偏远,被边缘化。据此,D市首批针对吸引科技人才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已在生态科技创新城奠基,未来这里将发展成为高端服务产业集合地,拥有便捷的交通条件和优越的自然环境。

2011年,该市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力度,努力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有所居问题。

“今年预计建1万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方式更加多样,打算政府出资建设一部分,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己的闲置土地建设一部分,然后出租给本单位符合D市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D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局长金建利说。此外,将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配建一部分公共租赁住房。这些房子的产权是开发企业的,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安排使用。

同时,该市继续实施廉租补贴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对于廉租住房,和以往一样有两种方式:发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实物配租有一定的条件,比如残疾人、家庭人口较少的,有补贴租不到房子的可以进行实物配租。“通过这些办法,估计能解决我市绝大多数经济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金建利说。

在D市“夹心层”群体人数众多,与经济适用住房强调住房面积、家庭收入不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包括该市没有住房的困难家庭、引进人才以及农民工等不同群体,不考虑收入情况,凡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目前高新区已经尝试建设了一些公共租赁房,以满足软件大学毕业生的住房需求。而关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相关细则,比如对住房面积、租金如何收取等规定将会于2011年陆续出台。

申请条件放宽了,并不意味着入住公租房的标准是相同的,根据承租人申请标准的不同,政府的补贴标准也不同,相应的租金标准也会存在差异。

此外,D市曾出现90平方米的经适房被一抢而空,60平方米以下却少人问津的奇怪现象。针对这一现象,此次公租房建设采取将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的政策,以保证公租房“有出有进”,当一个家庭经济条件改善后,就应退出公租房,以提高保障效率。

5. 随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力度的逐步加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但是,由于有的地区住房保障政策覆盖范围比较小,部分大中城市商品住房价格较高、上涨过快、可供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等原因,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须改善。这部分游离于我国住房保障制度之外的住房困难群体通常被称作“夹心层”。

解决“夹心层”的住房困难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当前,如果全部依靠扩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覆盖面,一方面财政无力承受;另一方面,部分“夹心层”群体随着收入增长,几年后将具备通过市场解决住房的支付能力,对政府保障的需求是阶段性的。因此,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夹心层”住房困难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呼声十分强烈。根据一项对全国1.2万余人所做的网上调查显示,95.1%的接受调查者支持推广公共租赁住房。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一些专家多次在不同场合进行呼吁。

事实上,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出台之前,公共租赁住房在厦门、深圳、青岛、天津、福州、北京、杭州、常州等沿海城市和重庆、成都等少数内地大中城市发展迅速。

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介绍,重庆市目前已建成农民工公寓130万平方米,规划2010~2020年将在主城区建设200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其中到2012年前将建设1000万平方米。厦门、深圳、天津、福州、常州等5城市2008~2012年规划筹集公共租赁住房20万套,其中2008年、2009年新建了9.4万套。

从各地实践看,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对“夹心层”提供稳定房源,满足其过渡性基本居住需求,为破解外来人口住房政策这一重大课题提供了具体途径,对实现住有所居目标、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然而,由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尚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一些制约其发展的突出问题。如政策定位不清晰,各地租赁对象范围有较大差别。引入社会资金的做法没有普遍推广,缺乏规范化、制度化的住房建设长期融资渠道。相关土地供应、税费优惠政策尚不明确。

新出台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这些规定有利于引导地方政府在制定具体准入标准时打破户籍藩篱。

同时要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明确提出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制订。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特别是提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国家在政策上应明确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制订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对政府的管理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要在准入、分配、退出以及后续物业管理方面,还需要各地政府认真研究,制订符合实际的办法。

6. “现在讨论如何解决住房问题的人,都是没有住房后顾之忧的人,是解决不好的。”2011年1月18日上午,上海市市长韩正在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作补充报告时说,必须到基层群众中看一看,听一听民众的呼声,采取各种不同的、符合实际的办法。

韩正市长的话无疑是句大实话。“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千百年来,人们都在孜孜以求地寻找一片安身之所。近年来,政府部门在解决百姓住房问题上也费了不少劲,成效无疑是明显的,但总让人觉得有很多不到位之处。其中原因有很多,而讨论如何解决住房问题的人都是没有住房后顾之忧的人,无疑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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