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海南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公告

编辑:

2012-08-14

(二)教育入学考试:

1、考试科目

(1)专科层次: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

(2)本科层次:民法学;

(3)法律硕士: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和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2、考试范围

考试范围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刊登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网(网址:http://zf.chsi.com.cn/),考生可登录该网站查阅或下载。

3、考试形式:闭卷笔试

4、教育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

(三)笔试开考比例:

参加笔试考试人数与职位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3,不足比例的取消岗位或减少招录职位数。

(四)笔试成绩合成:

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少数民族人员报考少数民族自治县(市)职位的,按本人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的5%给予加分,“四类人员”不予以加分。

四、面试

(一)面试对象。根据招考职位数和笔试综合成绩确定面试入围对象,招考职位数在10人以上的,比例为1:2,招考职位数在9人以下的,比例为1:3。

(二)面试方式。面试主要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

(三)面试时间。面试时间由招录单位人事部门另行通知。

(四)考试综合成绩。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总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试成绩。

五、体检和考察

笔试和面试结束后,按照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据一定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报考公安、司法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需通过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司法厅统一组织实施的体能测评和体检。

六、录取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推荐给录取院校,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报考其他职位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院校和省级教育招生部门,相关院校按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报院校所在省级招生办备案。

七、注意事项

(一)有关本次招录试点班的政策问题可咨询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

(二)招考专业条件原则上统一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设定。该目录未列入的专业,按专业门类、名称及课程设置确定。

(三)本次招录采取定向培养的方式。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所在省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定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的退役士兵,由民政部门统一明确相关优抚政策。被录取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户口应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服务满7年,专科层次的服务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四)试点班的培养经费。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试点班学生所需的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由中央和地方省级财政分别保障。

(五)报考人员所报考职位培养专业与所学专业相同的,严禁报考低于自身学历的职位。

(六)本次公务员招考、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等有关情况请登录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询。

咨询电话:

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政治部(0898-65228256)

海南省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0898-65200852)

海南省教育厅(0898-65854725、65851886)

海南省公安厅政治部(0898-65312634)

海南省司法厅政治部(0898-65919022、65919019)

 附件: 附件1:海南省公安机关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职位表.xls


附件2:海南省司法机关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职位表.xls

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教育厅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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