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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贵州省黔东南州直属事业单位遴选118人公告

编辑:sx_wuzx

201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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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黔东南州行政、事业单位公开遴选(选调)工作人员办法(暂行)》(黔东南府发〔2013〕19号)规定和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现部分州直事业单位2015年计划再面向全州公开遴选工作人员118名。为确保遴选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遴选工作坚持面向基层、德才兼备、人岗相适的选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切实把政治素质好、工作业绩突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群众公认的工作人员遴选上来。

二、遴选工作组织形式

遴选工作由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指导,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遴选计划和岗位

详见《黔东南州直属事业单位2015年第二批公开遴选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见附件)。

通过公开遴选调入事业单位后,须按新单位岗位及职务执行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等相关待遇,原有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不再保留。

四、遴选对象和条件

(一)遴选对象

截止报名时,仍在编、在职(岗)的黔东南州内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自行聘用人员);管理岗位及专业技术岗位仅限具备机关、事业单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下同)正式干部身份的报考;工勤技能岗位仅限具备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勤人员身份的报考。

(二)遴选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决拥护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勤奋敬业,品行端正,工作能力强;

3.具有拟报考遴选岗位要求的机关(参公)或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身份(或工勤人员身份);

4.具有3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工作人员长期不在岗以及未经州级及以上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抽借调(带薪学习、挂职锻炼等)到州直及以上部门(单位)工作的时间不能列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计算基层工作经历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计算方法参照《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59号)相关规定。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乡镇(街道)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中央、省、州级单位在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派出机构)、行政村(社区)工作的经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①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经历;

②监狱劳教系统的县(市)及以下基层监、所等单位工作经历;

③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他县(市)级及以下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经历。

5.年龄18周岁及以上(1997年12月1日及以前出生);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或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1969年12月1日及以后出生);乡(科)级(七级职员、八级职员)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1974年12月1日及以后出生);科员(九级职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以下人员不超过35周岁(1979年12月1日及以后出生)(部分职位有年龄限制,详见《附件1》);

6.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试用期、见习期不定等次可视为考核合格);

7.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岗位表中学历条件明确为“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均不含同等级及以上的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并具备遴选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8.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身体条件符合黔人发〔2005〕4号、黔人社厅通〔2010〕18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遴选:

1.近3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不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2.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3.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4.新录(聘)用公务员(参公)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尚在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的;

5.新提拔任副科级(或八级职员)及以上的人员尚在任职试用期的;

6.未具备机关(参公)或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身份(或工勤人员身份)的;

7.未具有3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

8.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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