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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7岁残疾女丐童闯全国 拒进救助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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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7

6年反复乞讨被“救”拒返乡

经调查,2011年2月份,一场由公安、民政、琼豫两地媒体、医院、社会爱心人士等多方共同介入的7岁残疾女丐童王菲菲救助行动,在多名热心人士帮助下,捐助了一万多元来帮助王菲菲看病。同年2月19日,在爱心人士的帮助下,菲菲“父女俩”踏上了返回河南周口老家之路。

王军说,2011年“父女俩”的事经海南、河南两地媒体报道后,在河南周口当地有关部门协调下,“女儿”菲菲入王皮溜镇一所小学念书。经人介绍,他也打起零工。但由于菲菲的伤势影响,他不得不放弃工作把“女儿”接回家照顾。拿着好心人的万元捐款,带着菲菲前往北京等地看病,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女儿”的病稍有好转,但很难根治,在治疗期间内,没多久钱就花完了。无奈之下他只得重返周口老家,仅靠买一些便宜药物对病情进行控制。

“我带着菲菲出来既赚钱,又照顾了她和家。”王军说,对于利用残疾女丐童来乞讨,他并不以为难堪,如果在家里,自己又找不到活干,啥都没有。在这里带孩子上街乞讨过生活,有衣,有房,还可以照顾她。

这只是王军个人的理由。早在2006年8月15日,就有报道称:2006年8月,一岁多的妮头(当年菲菲的称呼)跟着父亲在上海乞讨的一个多月,睡过医院走廊也睡过路边花坛,网上一群年轻妈妈在经过二十几天不懈追踪后,资助这对父女住进了旅馆,随后豫沪警方介入调查。

2006年8月,有上海网友将菲菲的乞讨照片上传网络,引起一些上海爱心人士自发组成“拯救宝宝小组”为菲菲和王军提供救助,上海的一家医院收治菲菲,并为她做了脑积水手术。术后,菲菲又在爱心人士的帮助下被送进了上海的一家社会福利院,而王军则被爱心人士引荐去做快递工作,并可随时去看在福利院生活的菲菲。

然而,一个多月后王军却以“女儿”腿脚不好为由,将菲菲接走,辞掉快递工作,继续到上海街头流浪乞讨。

2007年10月,王军带着女儿“转战”武汉、哈尔滨等全国各地继续乞讨,期间还多次返回周口老家。据王军称,他带着“女儿”夏天到北方各大城市行乞,秋冬季冷天就来到广东、海南等地流浪乞讨。

2011年2月,王军带着菲菲在三亚行乞,再次被海南媒体发现报道。

据调查,王军带菲菲在三亚乞讨时,旺季一天的收入可以达到100至200元,人少时有时一天几十块钱。三亚曾经是“父女俩”多年冬季行乞的地方,之所以悄悄辗转海口,王军坦言不想再被三亚的媒体“关注”。

冬季海南成乞讨人员集中地

是什么原因导致7岁残疾女丐童“父女俩”重返乞讨路?福利院是否可以强制收养王菲菲……带着种种疑问,《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调查。

海口市福利院有关工作人员表示,按照相关救助管理办法,只能采取动员、劝说等方式,劝导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或者回家,要尊重乞讨者本人的意愿。王菲菲的情况应该回到当地民政部门,并由当地民政部门送往福利院等机构。送去福利院之后,她可以享受相关政策,接受疾病治疗,以及入学机会。然而周口市民政部门负责人回应称,他们曾多次劝说王军不要乞讨,并帮助将菲菲送福利院抚养遭拒绝。

就此,海口市救助站副站长陈之联称,目前北方已经天寒地冻,气候温暖的海南就成为乞讨人员的集中地。乞讨人员可以分为两类:流浪乞讨和职业乞讨人员。7岁残疾女丐童王菲菲“父女俩”就属于职业乞讨人员,由于他们已将乞讨视为职业,因此被送回家之后会再次返回乞讨,进而再次找到救助,因此被称为“重复救助人员”。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并没有对同一个人重复求助有什么规定,只要主动求助,救助站没有依据拒绝救助。

“而职业乞讨者往往都不会接受救助,否则就阻碍其赚钱了。”陈之联也坦陈了流浪乞讨人员管理的尴尬现实。

海口市救助站提供的数据显示,从该站救助情况来看,目前职业乞讨人员比例占到了30%,这部分人也构成了救助站重复救助人员的绝大部分,尤其在秋冬季节明显增加。

亟需法律规范破解目前难题

媒体关注、救助站、公安、福利机构等主管部门单位介入、社会爱心人士救助,都无法改变7岁残疾女童6年来的乞讨路。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对此,海南省政协常委章汝先表示,7岁残疾女童“父女俩”被遣返后又多次重新乞讨的现象不足为奇。“如果只是护送乞讨者回家,而不是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生计问题,那么他们极有可能再次走上乞讨之路。”章汝先说,这无形之中也造成了国家资源的浪费。

海南律师陈剑认为,目前对于乞讨这一块的立法仍存空白,现行的法律也并没有禁止乞讨这一说法。但是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角度来讲,7岁残疾女丐童是应该得到保护的,不能任由其沿街乞讨。

海南律师协会会长廖向琦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在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下,仅靠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说服教育很难遏制乞讨现象。对流浪乞讨人员,需要社会管理者专业化、精细化地推进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属于贫困流浪乞讨人员,应予以及时救助;而对职业乞讨应该予以“严管”,并积极劝返;对操纵乞讨的行为应当予以打击,及时解救被操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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