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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七章第三节:社会保障

编辑:qinh

2010-12-30

第三节 社会保障

一、社会保障概念

社会保障是指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所给予的支持和协助。即公民和组织有义务支持和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我们国家每一个公民的义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公安执法的对象存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因此,必须依靠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和配合才能取得良好的效益。

(一)公民和社会组织支持、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警察机关重要的执法保障

人民警察的工作涉及到维护公民和组织对于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给予支持和协助,也正是维护了自身的根本利益。几十年以来,公安工作一直贯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在进行各项工作中,充分走群众路线,采取多种形式发动群众,以群众性治安保卫委员会为纽带,建立起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执法为民是公安机关执法思想的核心 。

人民群众得支持,社会组织支持和协助,是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基础和保证。将公民和组织支持和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规定为法定义务,可以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得到公民和组织乃至全社会的支持和帮助提供保障。

(二)保障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活动的正常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4、35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有义务支持和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正常进行,是保障人民警察完成其任务的必要条件。在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过程中,支持和协助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警察职权,履行警察职责,是社会组织及每个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二、社会保障的内容

(一)公民和组织支持和协助人民警察执职务的必要性

结合国家性质和实际情况,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和人民警察所承担的任务,决定了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行使警察职权,履行警察职责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参加和支持。公安工作要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才能使人民警察和代表人民利益的警察的各项工作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为人民服务是人民警察的根本宗旨,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坚持执法为民,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全部公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执法活动中充分体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

人民警察机关承担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只有充分发挥人民的主人翁责任感,才能使警务工作建立在坚实可靠的群众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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