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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四章第五节:紧急状态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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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0

人民警察送的优先权是指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时,有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先通行、优先使用单位或私人的交通工具权、通信工具、场地、建筑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3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一)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权

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供公众乘用的运输工具,包括旅客列车、飞机、公共汽车、电车、地铁列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索道缆车以及水上航运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优先通行权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通过交通阻碍的区域。在这种紧急情况下,人民警察出示相应的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在遇到交通阻碍时,可以优先通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目的必须是为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如需要紧急抢救公民的生命、财产,需要紧急追捕、搜查逃犯,查证重大案件的有关线索或者证据,紧急赶赴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现场,紧急调运侦破刑事案件或者突发事件的武器、装备、物资等,才能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优先使用权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刑事诉讼中,因侦查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行使优先使用权应注意及时归还,应根据具体情况支付适当费用,实行有偿使用。警察人员因行使优先使用造成财物所有人有经济损失的,公安机关应予经济补偿。

所谓紧急需要,是指人民警察为了紧急追捕人犯、抢救公民生命、财产等紧急情况。人民警察在侦查犯罪过程中,遇到追捕人犯或抢救公民生命、财产等紧急情况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是指电台、电话、手机等。场地包括文化娱乐场、体育场、影剧院等。建筑物包括房屋、桥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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