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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三章第四节:特种行业管理的职责

编辑:qinh

2010-12-30

第四节 特种行业管理的职责

一、特种行业的管理制度和原则

特种行业是指工商业和服务行业中,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业及场所,依据法律规定,警察机关依法对其有权进行管理的特殊行业。对特种行业的管理,必须要建立健全开业审批制度;经营特种行业,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县以上警察机关申请许可证或备案,接受警察机关的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对行业负责人明确职责。包括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协助警察机关查处违法犯罪人员的责任,严格登记制度及做好职工的安全业务培训工作。加强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要坚持以下原则,即便民利商,活而不乱的原则;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正当权益的原则;纠正违法,惩治犯罪的原则。

二、特种行业的管理和范围

特种行业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旅馆业;印刷刻字业;收购废旧金属业;典当、拍卖、信托寄卖行业。

(一)旅馆业

是以给旅客提供住宿或食宿服务为主要社会功能的企业。旅馆业的范围包括: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社、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

依据人民警察法律法规,对旅馆业管理的具体要求是:申请开办旅馆业,先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县、市公安局(分局)申报备案,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分局)备案。对不经批准擅自开办旅馆的,警察机关可给予警告或罚款。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和被警察机关通缉的罪犯,不向警察机关报告或者隐瞒、包庇的,警察机关可给予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成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印刷、刻字业管理制度

1、印刷业管理的法律依据。印刷经营活动是指经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2003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公布实施的《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印刷业经营者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2、印刷业的管理范围。印刷业是指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名片等。

3、印刷业的管理。印刷业作为一种特殊行业,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出版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此外,条例对于印刷企业承印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企业承印印刷品均作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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