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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二章第二节:人民警察的任务、范围、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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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0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警察的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人民警察实施警务活动依靠人民群众的规定,是因为群众路线是我党和政府工作的根本路线,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来开展各项工作,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人民警察力量属于人民,警察工作的好与不好,最终也要由人民来检验、评判。所以,人民警察必须注重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接受人民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进行的监督,努力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一)人民警察的宗旨是警察性质的必然要求

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职责。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警察是人民的警察,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执行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执法为民”是警察机关执法思想的核心。因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警察性质的必然要求,人民警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是衡量人民警察工作的最高标准。人民群众的支持,是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最大的政治优势,是做好警察工作的根本保证。

(二)人民警察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共产党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人民谋利益。这是我们的立党之本,执政之本。”警察机关作为党的忠实工具,必须认真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要求,就是要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人民警察必须以维护人民利益作为自己全部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尤其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社会治安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更要深入群众,面向实际,搞好调查研究,虚心向群众学习,以便了解掌握真实情况,分析研究症结所在,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措施。

(三)为人民服务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人民警察的权力,归根到底是人民赋予的,同时又必须受人民的监督。权力不受监督必然导致腐败。人民警察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警察只有自觉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才能及时发现和改正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纠正不正之风,保证更好地依法执行职务。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四、人民警察警务活动的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是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警务活动的基本原则,

人民警察是国家的重要执法力量,必须以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为活动准则,人民警察的武装性质和业务特点,要求必须有严明的纪律,同时必须服从命令听指挥。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人民警察是人民利益的维护者,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警务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忠于宪法和法律,对法律负责就是对人民负责,因此,这是人民警察进行警务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忠于职守

人民警察必须忠诚警察事业,有高度的敬业精神和强烈的责任意识,依法行使职权,在不同的岗位上尽职尽责,把自己应当做的事情认真负责地做好。

(二)清正廉洁

人民警察必须光明磊落,刚正不阿,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在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情况下,更要坚定社会主义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有强烈的自律意识,抑制私欲,抵御诱惑,做到拒腐蚀,永不沾,两袖清风,一身正气。

(三)纪律严明

人民警察作为武装性质的纪律部队,必须自觉接受纪律的约束,保证有统一的意志和统一的行动,以增强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了弘扬正气,反对歪风,保持人民警察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执行纪律必严,违反纪律必究,不能借口“特殊”、“例外”而搞什么“灵活”、“照顾”,使铁的纪律失去严肃性。

(四)服从命令

人民警察一切行动听从上级的指挥,做到令行禁止,保证警令畅通,使上级的命令和指示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

(五)严格执法

人民警察必须学法懂法,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在执行职务中,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也是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一方面要充分行使国家赋予的职权,防范、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要切实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当前要注意防止少数领导人的地方保护主义和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人民警察对来自各方面的执法干扰,应当坚决抵制;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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