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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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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第二十九条 考试科目笔试单元机构设置要求

(一)各考区均应成立考区委员会,由当地政府负责人任考区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并请公安、保密、监察等有关部门参加。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二)各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以上,由考区主任聘任,考点正、副主考要认真履行本细则第五十六条《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点主考、副主考职责》的有关规定,下设考点办公室。考点办公室设有考务、试卷保密、后勤保卫、巡考等小组,工作人员由考点主考聘任,工作人员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第五十七条《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点工作人员职责》的有关规定。

(三)每个考点设巡考员2人以上。每个考场配备主监考员1人、监考员1~2人。监考人员由考点主考聘任,并建立监考人员、巡考员档案。监考人员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第五十八条《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监考人员职责》的有关规定,巡考员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第五十九条《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巡考员职责》的有关规定。凡违反工作规程,按本细则第五十五条《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考前,各学校要切实做好考生考前教育工作,组织全体考生认真学习本细则第五十三条《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须知》、第五十四条《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和考试注意事项等。要求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文明应考。

(五)各设区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要建立一支政策性强、遵规守纪、认真负责、熟悉掌握考试程序、比较稳定的组考人员队伍。在考前采取多种形式严格培训,明确任务和职责。所有工作人员应做到:不参加培训不准上岗,不明确职责不准上岗,不掌握规则和程序不准上岗。

(六)考试期间,省和各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分别派巡视员到考区、考点监督检查考试实施情况,指导做好考试工作。巡视员要认真履行本细则第六十条《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巡视员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

(七)考试工作人员聘任要求:

1.各考区要选派作风正派、工作认真、组织纪律性强的人员参加考试工作;

2.同一考场的监考人员应来自不同学校,本校教师不得担任主监考员;

3.凡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工作人员要执行回避制度。

(八)考试期间,各级巡视员及考点各工作岗位所有工作人员均应佩戴统一标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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