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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广东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和考试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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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8

(五)考试工作应急预案

各级招生办要按照《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教密〔2008〕38号)的要求,认真制定报名、试卷安全保密、卫生防疫、考试实施等各项工作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要按照“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有效控制、就地解决,系统联动、群防群控,以人为本、依法处置,预防为主、重在建设,加强培训、提高素质,保守秘密、遵守纪律”原则,妥善处理好在学考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确保本次考试的顺利实施。

三、成绩公布和使用

(一)成绩公布

本次考试成绩预计在2月下旬公布,考生认为成绩有误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成绩复查申请。具体公布时间另行通知。

(二)成绩使用

1. 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科目考试成绩使用。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粤教考〔2008〕28号),学考成绩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依据之一,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科目的学考成绩,是具备普通高校相关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可以作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资格条件和相关专业录取的依据之一。

2.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考试成绩使用。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增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的通知》(粤教考〔2016〕6号),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考试成绩可以作为:

(1)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的主要依据。2017年起,考生参加语文、数学和英语科目考试所取得的考试成绩,作为高职院校当年分类考试招生(含自主招生)录取“文化素质”的成绩,成绩当年有效。高职院校的相关录取办法另行制订。

(2) 普通高中学生毕业及同等学力认定的主要依据。考生参加语文、数学和英语科目考试所取得的考试成绩也可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及同等学力认定科目成绩的主要依据之一,成绩长期有效。

3.广东省户籍学生,在外省高中阶段学校就读期间取得的由省级教育或考试部门统一组织的学考(或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和生物科目考试成绩,按规定办理成绩转入手续后,我省予以认可,可作为当年及以后普通高考录取的依据。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取得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学考(或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语文、数学和英语科目考试成绩,按规定办理成绩转入手续后,我省予以认可,但只能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及同等学力认定的相应科目成绩,不能作为当年及以后高职院校分类招生录取的依据。

3.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考〔2015〕14号)规定的在我省参加高考条件的非广东省户籍随迁子女,参加2017年学考所取得的成绩,按我省有关规定使用。其他非广东省户籍考生,在我省参加学考取得的成绩如何使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省招生委员会确定。

四、其他事项

(一)考务工作日程安排见《2017年1月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日程表》(附件4)。

(二)领卷及回卷有关事项另文通知。

(三)其他考务事项按《考务工作手册》执行。

附件:1.2017年1月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

2.考生考试入场指纹验证环节参考流程图

3.2017年1月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报告要求

4.2017年1月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日程表

点击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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