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18-07-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是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211工程”、“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和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是全国首批具有博士和硕士授予权的高校之一,设有研究生院。培养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有学院路校区和沙河校区两个校区。学院路校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丁11号,邮政编码:100083。沙河校区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南二街9号,邮政编码:102206,距学院路校区22公里。学校对两校区实行统一管理,本科生1-2年级在沙河校区学习;3-4年级在学院路校区学习。
第四条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组建招生委员会,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建议咨询和民主监督;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集体审议和决策。
第六条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 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 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 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 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 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 组织协调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等工作;
7. 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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