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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2018年本科招生简章(国内)

来源:暨南大学

2018-07-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科学选拔人才,确保考试招生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国务院侨办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18年普通高考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中文全称:暨南大学;英文全称:JINAN UNIVERSITY。

第五条 办学属性: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直属全日制国家重点综合性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中国第一所华侨高等学府。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59。

第八条 学校地址:

石牌校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01号

番禺校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兴业大道东855号

广园东校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77号

深圳校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侨城东街6号

珠海校区:广东省珠海市前山路206号

第九条 颁发证书: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暨南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招生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科招生工作实施全程领导,讨论和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发挥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十一条 暨南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暨南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区、市)招生宣传组。招生宣传组负责协助招生办公室在各省(区、市)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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