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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厦门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来源:厦门大学

2018-07-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规范厦门大学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厦门大学办学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厦门大学(国标代码10384),现有思明校区、翔安校区、漳州校区和马来西亚分校。厦门大学由著名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先生于1921年创建,是我国唯一地处经济特区的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厦门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思明校区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422号;翔安校区位于厦门市翔安区翔安南路;漳州校区位于厦门湾南岸的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位于马来西亚首都吉隆坡南郊雪州雪邦沙叻丁宜,距离马来西亚吉隆坡国际机场约15公里,距离国家行政中心布城约20公里。

第三条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从2016年开始招收中国学生,纳入中国统一高考并在各省(区、市)本科一批录取,由厦门大学统一录取。有关马来西亚分校的教学培养和管理任务由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承担。具体详见《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2018年招生简章》。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网址:http://www.xmu.edu.my。

第四条厦门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厦门大学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纪检、招生考试、教务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以上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厦门大学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吸纳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友代表,成立了厦门大学招生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决策咨询、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作为厦门大学招生的常设机构,在厦门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厦门大学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厦门大学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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