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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2018年高校招生照顾录取对象申报和审查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7-11-21

四、公示

市(行署)招考办将申报第一条至第六条复审合格的考生名单下发县(市、区)招考办。合格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由所在学校在校内公告栏和考生所在班级公示;往届高中毕业生和社会考生由所在县(市、区)招考办在办公地点公告栏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示;市(行署)招考办利用当地网站公示全市所有合格考生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有关信息保留至当年8月底。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

申报第六条中三侨考生和第七条至第九条合格考生名单由各级侨办和各级民委部门进行公示。

我院将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www.lzk.hl.cn)网站上公示全省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并保留至当年年底。

五、存档材料

县(市、区)招考办将符合照顾录取条件考生的相关证书复印件、证明信原件和《2018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对象审查表》原件装入考生档案袋。县(市、区)民委将复审合格考生的《2018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表》交当地招考办建档。

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岗位责任制

照顾录取政策的审查与认定,是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推动中学实施素质教育的具体体现,也是确保普通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安全、顺利的重要措施。要求各级招考办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实行两人以上审查制度,按照“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要求,具体落实各环节责任人,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肃纪律,确保公平、公正

各级招考办要与当地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严格审查考生的申报资格。加大打假力度,坚决取缔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徇私舞弊行为,对制作或涂改的假伪证书、证明、户口等人员交有关部门核实查处。对不按规定和要求审查,不负责任签名盖章,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将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三)搞好宣传,防止漏报

各级招考办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当地媒体等进行宣传,及时将照顾录取政策的申报时间以及申报条件、范围和标准向社会和考生公布,防止考生漏报,确保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安全、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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