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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黑龙江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考试管理办法

2017-11-21

七、违规违法处罚

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和高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校考属于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凡在考试招生中违规的考生、高校及有关工作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处理。发现存在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及帮助作弊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处理。

校考发现的违规考生由组织校考的高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省级统考发现的违规考生由考点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单位在处理违规考生时,要严格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要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并认真、准确填写《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考生违规情况告知书》(见附4),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并在“□”内打“√”,原件送达考生本人,存根留存备案。同时登录“黑龙江省信息管理系统”,上报违规考生信息,提交后网上打印《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违规考生汇总表》,签字盖章后报我院普招处备案。上报违规考生信息库结构详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黑龙江省违规考生数据库结构》(见附5)。

八、其他

1.切实加强管理,严肃考试招生纪律

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关系到高等艺术教育的发展,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要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完善制度,遵纪守法。严格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进行专业考试的命题、考试和评卷工作,确保招生考试的公平、公正。切实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弄虚作假和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艺术类专业校考的高校应对校考的各项工作负责。因未按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而引发的遗留问题,由有关高校负责解释。

3.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教育部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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