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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浙江高职提前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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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1

六、录取

第二十二条高职提前招生实行一档多投、双向互动选择,在高考前录取。

第二十三条试点高校根据专业的招生要求,将考生的高中学考成绩(中职考生为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含素质特长项、中学阶段综合素质评价)按一定办法折合成综合成绩,择优录取。其中高中学考计分科目不得少于5门,且须包含语文、数学、外语中的至少2门,高中学考成绩(中职考生为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占比一般不得低于综合成绩的50%。

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试点高校根据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确保质量的原则,按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及招生计划,分“拟录取”、“备录(含顺序号)”和“未录取”确定各考生录取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

考生可同时被多所高校或同一所高校不同专业(类)拟录取和备录取。

第二十五条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查询本人所报考各高校专业(类)录取情况。被拟录取的考生,可选定其中1所高校专业(类)作为录取结果。考生一轮选择结束后,已被正式录取考生的其他高校拟录和备录资格随之失效。高校的缺额计划再按上述流程,根据备录顺序递补。备录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后再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高校。

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高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次所有拟录取资格。

第二十六条试点高校根据考生选择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当计划已足额完成,或虽未完成但已无备录考生时,该专业录取工作结束。

第二十七条录取名单在试点高校网站和浙江教育考试网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公示结束后,试点高校按规定办理录取手续。高职提前招生已录取考生不再参加当年后续各类普通高校招生。

七、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建立阳光招生机制。招生信息全部公开、全程公开、及时公开,录取名单及时公示。

第三十条建立监督和制约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评审和测试过程。公布监督电话,畅通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实行重大事项领导小组集体决策机制,职能部门职责相互制约机制,测评专家随机产生制度,测评专家、考生与考场随机匹配制度,利益关系者回避制度,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制度,面试(或操作考试)全程录像制度。

第三十一条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试点高校须签订责任书。对试点中工作人员及考生违反规定的行为,按教育部和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如因高校组织管理不完善造成较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省教育考试院视情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2016年高职提前招生试点高校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杭州职业技术学院、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台州职业技术学院、嘉兴职业技术学院、湖州职业技术学院、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温州科技职业学院、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绍兴职业技术学院、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浙江横店影视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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