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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工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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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30

第十四条 湖北省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按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的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其他省份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艺术文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科综合、数学、英语分数并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艺术理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科综合、语文、英语分数并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体检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

第十六条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翻译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五章 奖励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武昌工学院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 2007 〕89号)等文件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贫困助学金,帮助有需要的优秀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 武昌工学院设立“武昌工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年向全校30%以上的学生颁发各项奖学金。此外,还设有“武昌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武昌工学院广文教育奖励基金”等多种奖励基金,每年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九条 录取的新生应持武昌工学院入学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须缴纳经湖北省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七章 毕业文凭

第二十二条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由国家承认的武昌工学院毕业证书,教育部电子注册;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武昌工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由武昌工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文件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wuit. cn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白沙洲大道110号 邮编:430065

联系电话:027-88151945

传  真:027-88151183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6年武昌工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由武昌工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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