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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湖南理工学院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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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8

第七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十八条 英语、朝鲜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英语专业要求考生英语口语测试合格,英语高考单科成绩120分以上;朝鲜语专业要求考生英语口语合格,英语高考成绩110分以上;建筑学专业要求加试徒手画。

第十九条 非英语专业的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非英语语种考生被录取入学后,公共外语实行英语教学。

第二十条 对于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专业录取要求以当年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八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生源省考生志愿填报结构确定学校的投档比例:采用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为不高于1:1.05,其他的志愿结构投档比例不高于1:1.2。

第二十二条 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以考生的投档成绩作为排队时的基准成绩,对加分考生按加分后成绩排队。

第二十三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未录满时,接受第二志愿考生,并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

第二十四条进档考生专业采用分数优先的方法确定,尽量满足考生的专业要求。具体操作办法如下:每当省招办向我校投档一批考生,我校即从该批考生的最高分到最低分的顺序依次考察考生的专业志愿,如果考生填报的第一个专业未录满,则全部录取到该专业,否则考察考生填报的第二个专业志愿,依此类推;如果该考生所有填报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可以调剂到相近专业,不服从调剂,则退档。 高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以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依次按单科成绩高低录取。

第二十五条 艺体类专业录取规则

(一)我校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音乐学、舞蹈学、舞蹈表演专业为艺术类专业。

(二)2015年我校在江西、广西、山西、福建、甘肃、江苏、河北、陕西、辽宁等省(区)组织了艺术专业测试,上述省(区)考生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必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考试合格证,并且参加生源地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合格,专业成绩以我校艺术专业测试成绩为准,其他省(区)考生的专业成绩以当地教育考试部门组织的艺术联考成绩为准,考生高考文化成绩按生源地招生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录取规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在政治思想审查、体检、专业和文化成绩合格的条件下,按考生的文化与专业考试总成绩(总成绩计算:总成绩=文化+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艺术类专业校考地区考生总成绩计算:总成绩=文化+专业成绩×6。条件同等的情况优先录取校考专业成绩较高的考生。

(3)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按综合成绩(专业统考成绩+文化成绩)由高往低录取。条件同等的情况优先录取女生,再以专业成绩由高往低录取。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无男女比例要求。

第二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及身体条件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1)报考音乐学专业的考生要求五官端正、无生理缺陷,男生身高1.65米以上,女生身高1.55米以上。

(2)报考舞蹈学专业的考生要求仪表端庄、身体比例协调、无生理缺陷,男生身高1.68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专业成绩优秀者可适当放低身高要求)。

(3)报考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要求仪表端庄、身体比例协调、无生理缺陷,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62米以上(专业成绩优秀者身高可适当降低)。

(4)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要求考生形体端正,没有残疾。

(5)报考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化学、应用化学、制药工程、生物工程专业,要求报考者无色盲、色弱。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湖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取得学籍,学生在修业期内,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湖南理工学院毕业证书。按照《湖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湖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的,一年内可申请调整专业,根据湖南省政府有关规定,师范与非师范专业之间不得转专业,不得跨类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按照《湖南理工学院学生奖励办法》,对优秀学生进行奖励;入学前,学生可在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严格按湖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招生计划以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收费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其余事项参照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校本科招生工作,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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