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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山东女子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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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6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我校在各省的招生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的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英语类专业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七条 学校男女生兼招,无比例限制。但调剂志愿时只接收女生。

第十八条 我校执行生源所在省份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有关加分、降分录取的政策规定。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九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身体条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所列条款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 对各省招生部门投出的考生档案,经审查合格后,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录取;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按照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规定执行。录取原则为:

1、美术类本科专业关联山东省美术统考成绩(专业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1:1.5的比例投档,我校在进档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2、非美术类本科专业(音乐学)由我校自主组织实施专业考试,关联我校提供的专业成绩,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1:1.5的比例投档,我校在进档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3、美术类专科专业关联山东省美术统考成绩(专业成绩达到专科合格线),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1:1.5的比例投档,我校在进档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可通过各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信息网查询,也可登录我校招生网站或拨打我校招生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第六章 学历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习期满, 完成规定的学业,成绩合格并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的山东女子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退学,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助措施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学生表现,每学年进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四个奖项的评审及发放工作,获奖学生的比例为在校生的14%,奖励金额每学年分别为8000元、5000元、3000元和6000元。

此外,还进一步采取其他多种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

◆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家庭贫困的学生通过劳动获得报酬。

◆对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的学生,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与规定帮助其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学年最高可贷6000元。

第九章 新生入学报到和资格复查

第二十七条 录取考生需持加盖本校录取专用章的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本人身份证和中学(人事)档案到校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将严格审查、复核学生准考证、中学(人事)档案等相关材料。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照片等材料不相符者,不予注册。新生入学后,将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和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章 其它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度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状况,按照有关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本科)所学专业,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三十一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规定不一致处,以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山东女子学院负责解释。

学校网站:http:// www.sdwu.edu.cn

学校招生网站:http:// zsjy.sdwu.edu.cn

招生办电话:0531---82051817、86526113

招生办传真:0531---82052356

招生办地址:济南市玉函路45号(市中校区) 邮编: 2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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