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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西藏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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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0

十三、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

1.资助内容

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2.资助标准

学费资助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费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高于最高限额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3.资助方式

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4.资助期限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5.申请程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

注:退役一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四、直招士官高等学校学生国家资助

为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参加士官直招,提高部队士官人才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自2015年起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含定向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1.代偿对象

国家资助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是指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为部队士官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纳入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直接招录或选拔补充为部队士官的定向生。

2.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材料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3.申请程序

参照《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 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相关规定执行。

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国家资助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十五、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的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1.活动管理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向学校提出勤工助学的申请,接受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再由学校统一安排到校内或校外的岗位上进行勤工助学的活动。学校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2.时间安排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3.劳动报酬

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月计算。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小时计算。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人民币。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进聘用协议。

4.权益保护

学生在开始勤工助学活动前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学生在进行校内勤工助学前,应当与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进行校外勤工助学前,应当与代表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十六、其他资助政策与措施

1.学费减免

国家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具体减免办法由学校制订。

2.辅助措施

各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

附: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使用说明

本简介附带《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简称《调查表》),一式两份。《调查表》是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时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请学生如实填写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如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无专用公章,可由政府代章。申报家庭经济困难时,向学校提交一张盖章的《调查表》原件;申请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向学校或经办银行提交另一张盖章的《调查表》原件。

本简介中的《调查表》可复印使用,也可登录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xszz.cee.edu.cn)下载获取《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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