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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疆普通高考实施七项改革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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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1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回族考生(以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的名单为准),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5、凡参加汉语言统考并报汉语言招生计划或民考汉招生计划的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锡伯、乌孜别克、塔塔尔、达斡尔、藏、俄罗斯十一个民族的考生(简称“民考汉”),在录取时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予以照顾:父母双方均为上述民族者,加50分;父母一方为上述民族者,加10分。

参加民语言统考并报民语言招生计划的汉族及其他民族(不含对“民考汉”已给予照顾的十一个民族)考生(简称“汉考民”),在录取时与“民考汉”考生的照顾分值一样对待。

自2015年起,文科综合科目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考试的双语文科班考生(模式一)只能填报民语言招生计划的学校志愿;其他双语班考生均可填报双语班招生计划的学校志愿,不可填报汉语言、民语言和民考汉招生计划的学校志愿。填报双语班招生计划的双语班考生在录取时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予以照顾:父母双方均为上述十一个民族者,加50分;父母一方为上述民族者,加10分。

除对少数民族身份考生报考有关语种的特殊照顾政策外,其它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其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0分。

三是规范和完善地方性加分。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子女考生(仅以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准的名单为准)填报的志愿符合以下条件,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1)本科和专科零批次各志愿填报区内高校;(2)除本科和专科零批次以外的其它批次,第一志愿(组)填报区内高校;(3)参加自治区单独组织的“三校生”考试,并且填报区内高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专业。填报区外高校不加分。

2、根据自治区民政厅等10厅局联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新民发[2014]144 号)规定:(1)公安部授予一级、二级英雄模范人民警察子女、伤残人民警察本人、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子女第一志愿填报区内高校的,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2)荣立一等功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新疆警察学院公安类专业时,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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