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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新疆大学生高考移民被查处状告招办一审败诉

编辑:sx_liujy

2016-01-21

一审败诉了,8名新疆大学生高考移民状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一审输了官司。

2015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对黄某等8名提起诉讼学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这8名学生为何要状告新疆招办呢?

原来,2014年,有13名高考生在新疆参加高考并分别被多所高校录取,后来,因被人举报,被相关部门查实属于“高考移民”。新疆招办依法依规取消了考生录取资格。由于不服这一处理结果,其中8名学生将新疆招办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理决定书。

13名在校大学生被取消高考录取资格

每天按时起床,洗脸,然后去食堂吃早饭,然后听课,写作业,读书。黄某没有想到,他的大学生生活的平静会因一份来自新疆招办的处理决定而打破。已上大二的他将面临学籍作废的处理。

2014年6月,18岁的黄某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某校参加高考,同年9月被北京印刷学院录取。如今,被查出系“高考移民”,正在读大二的他,遇到的这次变故,可能会成为他人生的转折。

2015年7月3日,新疆招办下发一份文件——《普通高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决定告知书》,这份文件编号为“第39号”。文件称黄某使用虚假户籍信息参加高考,违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2015年9月6日,新疆招办又下发了一份编号为第39号的文件——《普通高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决定取消黄某录取资格。

与黄某的命运相同,还有12名在校大学生都接到学校的学籍作废处理决定书,也被决定取消高考录取资格。

都已经在大学读书了,为何会被取消高考录取资格呢?

原来,这13名在新疆参加高考并分别被多所高校录取的大学生,被相关部门查实属于“高考移民”。

为此,新疆招办依法依规决定取消这13名“高考移民”考生的录取资格。

2014年11月,新疆招办在接到举报后,组成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合调查组,着手对包括黄某在内的十余名涉嫌“高考移民”考生的情况展开调查。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公安机关、吐鲁番纪委等部门查明,原告等考生的户籍在迁入新疆时,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有关公职人员违规办理迁入手续”的情形。

在这13名涉嫌“高考移民”的大学生中,王某于2011年7月,随父母将户口从山东迁入吐鲁番高昌区雅尔贝希村。迁入理由为种大棚务农,王某于2014年参加高考升入大学。

然而,在新疆招办的实地调查过程中,该村村委会主任、村民都对这一家没有任何印象,种的大棚也不存在。新疆招办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工作人员去该村并未找到其父母,且王某迁入该村后从未在该村居住,户口系空挂户,也未能提供其父母种大棚蔬菜的承包合同和相关证据,亦未能提供能证实其合法办理户籍迁入手续的相关证据。也就是说,王某虽然户口在新疆,但人却没有在新疆居住。

在13名涉嫌“高考移民”的考生中,刘某比王某早一年把户口迁入新疆鄯善县。2010年8月,刘某一家就从山东省以“投亲靠友”为由迁入鄯善县某村,2014年刘某从新疆顺利考入大学。但在新疆招办调查过程中发现,刘某的父母,不但在鄯善没有任何亲戚,此前更从未来过新疆,投靠“亲友”之说无法令人信服。面对调查人员的疑问,刘某的父母无法回答,也给不出相关证据。

据了解,一些家长为了能在新疆参加高考,往往以“务农”、“投亲靠友”、“调动工作”等各种理由,违规迁入户口,其目的是为了让孩子能在新疆参加高考。这种现象被称为“高考移民”,是扰乱当地高考秩序的违规做法,被国家明令禁止。

原告使用虚假户籍信息导致败诉

为确保调查工作公平公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公安厅和新疆招办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赴吐鲁番地区进行实地调查。结果查明,原告等考生的户籍在迁入新疆时,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有关公职人员违规办理迁入手续”的情形。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同时,《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作弊行为的考生,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应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考生“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对其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在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新疆招办据此先后下发《普通高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决定告知书》、《普通高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取消了上述13名高考学生的录取资格。

新疆招办在作出取消原告录取资格决定前,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通过黄某等原告所在学校送达了告知书和处理决定,并建议原告所在学校取消原告的学籍。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这意味着,这13名大学生的学籍将被依法取消。

由于不服处理决定,2015年11月,李某等8名考生向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声称户籍迁入程序合法,要求撤销新疆招办《普通高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3日、12月3日、12月29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针对原告提出“被告提供的证据均是公安机关出具给纪律检查部门的调查情况,并不能证明原告提供了虚假材料和提供了什么虚假材料”的意见,法院要求被告新疆招办补充证据。新疆招办向法庭补充了2015年12月16日新疆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向新疆招办出具的《关于吐鲁番市李某(化名)等13名学生户籍详细情况的复函》,证明13名学生系违规办理了户籍。

虽然坚称自己在高考过程中申报和户籍迁入程序合法,但原告均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焦点为13名学生在取得普通高考报名资格时,是否使用了虚假户籍信息。法庭经审理确认,被告新疆招办在接到相关举报后,致函自治区监察厅,要求协助调查13名学生户籍。公安机关查明,上述考生户籍信息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有关公职人员违规办理户籍迁入手续。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一审分别作出行政诉讼判决,均驳回了上述学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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