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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湖北高考保送生工作的通知

2014-02-17

三、加强招生信息公开

有关单位和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和本通知要求,合理制订和公布本校保送录取、推荐办法,规范、完整采集考生信息并公示。公示信息应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申请保送资格类别、考核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1.公布保送录取及推荐办法。高校须通过本校网站向社会公布保送生招生简章,内容应包括:招收保送生的范围、考核办法、合格要求、录取专业等。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须按本通知及经我部核定的2014年推荐限额,制订本校推荐办法,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招办审核备案后在省级招办网站及本校公布。

2.公示资格考生及拟录取考生名单。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及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分别在本地本部门指定网站公示省级优秀学生、本地有关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学生、奥林匹克竞赛国家队集训学生等资格名单后,于2月10日前将名单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集中公示。有关外国语中学应在向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上报推荐保送名单前,在本校公示。高校须在本校公示拟录取的保送生名单后,于4月10日前,将拟录取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分别在指定网站公示拟保送录取的公安英烈子女、退役运动员名单。

四、严肃处理招生违规行为

对违规招生的高校,视情节给予限制招生、暂停招生等处罚。对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获奖材料取得保送资格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保送生录取资格及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违规事实记入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校学习的,由相关高校取消其学籍。对在推荐保送生工作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违反规定推荐的中学,将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暂停其1至3年推荐保送生资格,或取消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处罚。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及相关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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