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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办法通知

编辑:

2018-05-21

五、加分政策

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8号),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政策严格按照附件3所列项目及要求执行。市教育考试院、各区教育部门和中学等相关单位必须要高度重视高考加分工作,各尽其责、密切配合,落实阳光公示,严格规范上报、公示时间,加强对申请高考加分的考生身份的联合审查,防范和打击身份造假。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市、区、校三级公示后方可予以确认。

教育部门要加强与民族、公安等部门的协作,严格执行民族成份及户籍等变更工作要求,认真把关,从制度、程序、操作等各方面防范和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招生宣传与服务

各普通高等学校、各区教育部门要加强信息宣传工作,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加强政策解读,开展咨询服务。招生录取期间,市教育考试院和各普通高等学校应向社会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安排专人接访,及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市教育考试院应细化填报志愿和投档录取实施方案,完善并强化填报志愿和投档录取的系统测试和模拟演练。各普通高等学校、各区教育部门和考试机构要进一步分层分类开展培训,做到“培训全覆盖、内容无盲区、对象无死角”,指导考生合理填报高考志愿,提高考生志愿满足率。

(二)做好考务组织与安全保障

要着力完善考务管理制度,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和监控,强化考场管理和考场环境保障。加大考场巡视力度,通过视频监控、实地抽查和巡考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管,确保考场纪律严明有序,及时、妥善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要着力加强信息安全防护。重点加强对重要设备、信息系统和网站的运行监控及安全监测,对考生的报名信息、成绩信息、志愿填报数据、投档录取信息等进行严格保密。切实做好考试数据备份,提高系统和数据恢复能力。

(三)确保招生公平公正

要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教育部“30个不得”的招生工作禁令,规范和完善信息公开的程序与要求,健全与完善国家、市级、高校和中学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全面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及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考生、学校和社会的监督。

市教育考试院、各区教育局及招考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取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市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年底。各区招考机构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8月底。

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要提供举报电子信息、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四)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对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各环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对在特殊类型招生中的违规考生、普通高等学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对上海市考生给予3年内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理。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普通高等学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负责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配套服务保障

本办法有关条款涉及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与招生计划等内容,由市教育考试院另行公布。

除法律和政府有关部门有新的规定或政策外,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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