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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学院2015高考招生简章、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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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5

第九章   学历(学位)证书颁发

第二十一条 本科毕业生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上海海关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院执行上海市教委、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学费5000元/学年(不包括教材费等),住宿费1200元/学年。

第十一章  新生入学及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院承诺,绝不让一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取得学籍后,根据学习成绩和家庭经济情况可享受奖学金、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章  监督措施

第二十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监察小组、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章程,各司其职。

第二十六条 学院进一步完善“阳光高考”信息管理与服务,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院的社会信誉。

第二十七条 全体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认真负责,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凡违反录取原则和纪律的,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并立即纠正。

第二十八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并保护举报者。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接待考生投诉、信(电)访。

(一)学院接待地点:学院南大门招生信访接待室

(二)纪检监督电话:(021)28991033

第十三章   咨询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一)咨询热线:(021)28991053、28991054

(二)电子邮箱:zsb_zx@126.com

(三)学院网址:http://shanghai_edu.customs.gov.cn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上海海关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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