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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淄博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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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1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淄博职业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条 淄博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淄博职业学院普通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淄博职业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淄博职业学院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招生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除英语、俄语类专业要求考生必须是英语、俄语外,其他专业语种不限,我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八条 录取规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录取政策和划定的录取分数线执行。在外省的录取批次按照外省招办的统一安排依次进行。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亦可登录我院网站查询。

1.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按教育部要求并执行生源地省区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

2.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3.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执行相关省区的投档规定,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接受投档。

4.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按照考生报考学校的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

5.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有综合评价信息的考生参考综合评价信息)从高分到低分按照专业志愿录取。

6.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7.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8.春季高考专业:按专业类别划定录取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9.单独招生:按照《淄博职业学院2015年单独招生章程》中的录取办法录取。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学费收费标准:理工农医类:5000元/年人 ;文法财经类:4800元/年人;艺术类专业:6000元/年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2000元/年人;校企合作办学专业:8000元/年人。

住宿费按山东省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退学学费规定: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助学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普通高校有关的奖励、资助政策,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淄博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生源地学生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等一系列资助政策,特困新生通过“绿色通道”报到入学,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切实享受到不同形式的资助,切实保障 “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圆满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淄博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四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淄博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淄博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533-2821888、2348111、2828111(兼传真)

学院网址:http://www.zbvc.cn E-mail:zb282811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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