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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城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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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5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依据山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山东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制学校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按照提升内涵,优化结构的原则,学校招生来源计划根据生源、毕业生就业、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编制。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公布。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批次安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批次为准。运动训练专业为单独招生。

第十七条 对考生体检的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聊城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遵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原则,根据生源情况,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依据考生志愿、投档成绩、体检结论等,决定是否录取和分配专业。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一)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原则

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对于不服从调剂、成绩偏低同时报考专业已满或体检不符合专业要求的考生,则按规定予以退档。

聊城大学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二)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山东省: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考生,按文化投档成绩位次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中外合作办学本科招生项目)认可其它院校该专业合格成绩,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省外: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分数优先”原则录取;专业成绩相同且志愿顺序相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考生文化成绩的70%、专业成绩的30%二者之和排序,由高到低择优录取,二者之和成绩相同的考生,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三)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体育教育专业按投档考生的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按投档考生的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运动训练专业报名、考试和录取工作遵照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关于印发《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科字[2014]190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转入本科阶段学习,须在学校指定专业和要求范围内填报志愿,学校根据预科期间学习成绩、专业志愿安排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认真贯彻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录取有关规定,增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录取过程中的权重,作为考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除国防生、英语专业(考试语种为英语)外,聊城大学其它专业均不限制应试外语语种。但聊城大学所有非外语专业,只开设大学英语和大学俄语课程。

第二十四条 男女比例:除国防生、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之外,学校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五条 对于国防生的要求:(1)身体条件要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总参、总政、总后〔2006〕6号命令颁发,自2006年4月4日起施行);(2)国防生的政治条件要符合《关于军队招收普通中学毕业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2001〕政联字第1号);(3)参加普通高考且必须达到本科一批分数线;(4)外语语种为英语;(5)普通高中应届、往届毕业生均可报考;(6)年龄不低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未婚、参加全国统一普通高考(夏季)的高中毕业生;(7)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严格规范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和普通高等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政干〔2015〕64号)。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大类招生的专业,按学校制定的专业分流办法进行专业分流。录取到建筑学专业的新生,入学后未通过美术加试者分流到土木工程或工程管理专业学习,分流人数不超过实际录取人数的5%。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结果查询渠道:可登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网站或聊城大学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贷情况

第二十八条 新生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最新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奖、贷、助、补、减(免)”等办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为辅的完善资助体系。

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凡经聊城大学按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聊城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聊城大学学士学位。不符合毕业条件、但符合结业或肄业规定的,学校颁发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录取工作。对以聊城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或实施诈骗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聊城大学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山东省聊城市湖南路1号

邮政编码:252059

招生电话:0635-8239405

电子邮件:zsb@lc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lcu.edu.cn

本科招生网:http://zsb.lcu.edu.cn

“此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字样,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站查询。网址:山东省教育厅http://www.sdedu.gov.cn;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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