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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曲阜师范大学高考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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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5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三条 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院校志愿:按各招生省份投档原则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普通文理专业录取原则:

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进档考生按高考分数由高到低,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如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对于同分考生,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育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因素,优先录取综合素质评价高者。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 戏剧影视文学、书法学专业:

使用校考成绩省份:获得我校专业测试合格证,按投档考生高考文化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文化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使用统考成绩省份:按投档考生高考文化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文化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统考成绩高者。

◆ 美术学类、设计学类、数字媒体艺术专业:

山东省:以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文化成绩排序,按美术类专业计划总数投档,学校专业录取按“专业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投档成绩高者。

其他省份:获得我校专业测试合格证,按投档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投档成绩高者。

◆ 音乐类、舞蹈类专业:

山东省:获得我校专业测试合格证,按投档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投档成绩高者。

其他省份:使用相关省份统考成绩,按投档考生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投档成绩高者。

◆体育教育、休闲体育专业

使用相关省份统考成绩,按投档考生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投档成绩高者。

◆公共事业管理(体育)专业

使用相关省份统考成绩,按投档考生高考文化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文化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第十七条 我校英语、翻译、商务英语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学校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

第十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我校除舞蹈学(体育舞蹈)专业外,其他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我校不设单科成绩限制。

第二十一条 我校同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我校部分学院按学科类别制定招生计划,完成录取。学生入校后,一年级不分专业,实行通识教育和学科基础教育,第一学年末按本人志愿及相关规定在学科类内选择专业,并按所选专业毕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师范类专业除单独标注的专业外,其他专业按大类招生,采取“二次选拔、分段培养”的模式。对有志从教者,由学校选拔后,进行师范类专业培养。

第二十四条 “杏坛卓越班”:为培养综合素质高,视野开阔,具有良好思想品质与职业道德,扎实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具有突出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团队精神的高级专业人才,学校实施“杏坛学堂”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卓越班小班编班,实行导师制,采取协同培养的方式培育人才,外聘一定数量的“211”、“985”高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授课,优先支持学生到国内高水平高校学习交流,优先推荐学生承担国家级、省级和校级大学生科研、创业等项目和参加专业技能竞赛等,在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生指标上向卓越班倾斜,优秀学生推荐到国内高水平高校、科研院所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五条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二十六条 我校对江苏省普通文理科类必测科目要求为4C1合格,选测科目要求为BB,考生进档后的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艺术、体育类专业必测科目要求为4C。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校采取考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学生进行处理。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我校有权做出处理或清退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费标准:执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物价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三十条 奖贷措施

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帮困助学”与“育人成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实施“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缓资助政策,形成了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要渠道,以奖、助学金为重要辅助,以勤工助学为补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学校普通本科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爱心基金,社会组织及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各种奖助学金;开办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设立、开辟了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对以曲阜师范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曲阜师范大学负责解释。

曲阜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办公地址:山东省曲阜市静轩西路57号

邮编:273165

电话:0537-4458658

E-mail: qfsdzsb@163.com

网址:http://www.qfnuzs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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