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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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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5

第二十一条 对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普通高考体育类、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考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先后顺序,优先录取排位靠前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数学、英语;理科类为数学、语文、英语。

第二十四条 报考普通高考、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当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分档时考生的文化课及术科分的权重计算比例。

美术类、体育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美术类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先院校志愿优先,在院校志愿优先的基础上采用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六条 外语语种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 对酒店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高有要求,请男生身高1.68米以下、女生身高1.58米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对本工作岗位有身体素质要求,请男生身高1.68米以下、女生身高1.60米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有关专业对考生视觉方面的要求见招生专业目录说明。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文科类专业学费 525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学费 10000元/生·年;其他类专业学费6410元/生·年;住宿费1400元/生·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审计监察处

联系人:余忠信

监督电话:0769-23306026

传真:0769-23306846

电子邮箱:dzsjjcc@126.com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9-23306889

传 真:0769-23306887

电子邮箱:zsb@dgpt.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dgpt.edu.cn

招生网址:http://zsxx.dgpt.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东莞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专科(高职)普通高考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委托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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