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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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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5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市、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进行,根据考生填报志愿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进行综合考查,择优录取。

凡根据考生志愿、要求和申请,按规定录取后,学院一律不退档、不换录。

第十五条 报考学院的普通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湖北省内中职类考生,须参加本省组织的技能高考。

第十六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区)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录取时,学院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认可各种符合优录政策的加分。

第十七条 学院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和确定专业;非平行志愿投档省(区、市)考生录取时,遵循志愿优先原则。

第十八条 学院招生录取确定专业,原则上满足考生第一志愿专业,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学院投放艺术类专业计划的省份,艺术类省联考成绩合格的考生可报考我院相应的艺术类专业。部分外省未设置省联考的,学院认可其他同类本科高校相同专业合格成绩。

录取方法为:文化分达到所在省划定的录取资格线,美术类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等专业按高考文化考试成绩占40%、联考成绩占6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依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总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高考文化成绩与专业统考成绩之和排序投档,依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总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高的优先录取。未设置联考的专业,根据该省(市、区)投档原则,专业合格后,分专业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文化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按百分制折算)高的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学院对考生的应试语种不予限制,但非英语专业新生入学后只用英语组织外语教学。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录取时,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入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将进行全面复查(包括体检)。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请有关省(市、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查究。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一学期后,可根据《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转专业申请,学院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尽量满足。

第二十六条 艺术类学生、中职类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八章 学生资助

第二十七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学院设有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包括各类集体和单项奖学金)以及国内外团体、个人捐资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八条 学院奖、助、勤、贷等资助体系健全,努力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第二十九条 新生报到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学院“绿色通道”直接入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院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院师生中挑选工作人员参与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招生与合作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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