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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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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5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数学、英语;理科类为数学、语文、英语。

第二十二条 报考普通高考、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试,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及相关科目的要求: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通信技术、通信系统运行管理、电子信息工程技术、移动通信技术、移动通信技术(与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三二分段培养)、移动互联应用技术、软件技术、云计算技术与应用专业只录取理科类的考生,文理兼招专业是:计算机应用技术、数字媒体应用技术、工商企业管理、金融管理、市场营销、移动商务。

第二十三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室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六条 通信技术、通信系统运行管理、电子信息工程技术、移动通信技术、移动通信技术(与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三二分段培养)、移动互联应用技术、软件技术、数字媒体应用技术专业对视力有要求,请单色识别不全者谨慎报考。通信技术、通信系统运行管理、电子信息工程技术、移动通信技术、移动通信技术(与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三二分段培养)、移动互联应用技术专业因用人单位要求及部分需从事户外工作,请残障考生慎重报考。工商企业管理、金融管理、市场营销、移动商务专业因用人单位有要求,请色盲、口吃、听力受限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退学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理工专业每生每年6410元;财经、管理专业每生每年5250元。

住宿费标准:空调宿舍,每生每年9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1.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1)负责组织开展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等级认定的相关工作;(2)为品学兼优学生申报国家奖学金;(3)为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4)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报国家助学金;(5)为家庭经济困难且提出了申请的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6)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机会。2.学校设立学生奖学金制度,为在专业学习、学科竞赛、学生工作、文体社团活动、社会公益工作等领域表现优秀的学生提供奖学金。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检监察办公室

联系人:张志武

监督电话:020-83969100-8299

传真:020-38252839

电子邮箱:18922116211@189.cn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8253329

传真:020-38252682

电子邮箱:guptzb@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gupt.net

招生网址:http://www.gupt.net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于2017年5月31日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委托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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