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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已于5月9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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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2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奖贷助学金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费收取标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或学校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制定的标准执行。新生注册入学后,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发放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学校还为学生提供新生入学奖学金、学校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特困学生助学金、爱心传承助学金、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等奖助项目。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

详见《山东财经大学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山东财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山东财经大学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山东财经大学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山东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奖励办法》、《山东财经大学校长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山东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山东财经大学家庭经济特困学生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山东财经大学爱心传承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山东财经大学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山东财经大学临时困难补助使用管理办法》、《山东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评选管理办法》、《山东财经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七章 新生资格审查与证书颁发

第三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在3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凡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普通本科学生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均盖“山东财经大学”印章。

第三十二条 招生时附有专业培养方向的专业在颁发本科毕业证书时,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规定的专业名称发放。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三条 山东财经大学招生咨询电话:0531-88596191、88525423、81793666。

传真:0531-81793555。

招生专题网站:http://web5.sdufe.edu.cn:8080/zb/

招生监督电话:0531-88596235。

第三十四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山东财经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山东财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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