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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医药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已于5月9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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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2

第六章 收退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批准的各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按照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符合普通本科毕业条件的颁发山东中医药大学本科学历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符合普通专科毕业条件的颁发山东中医药大学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三条 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眼视光医学专业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均具有报考执业医师资格。各专业报考执业医师类别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设立多种奖学金,包括“优秀新生奖学金”、“综合优秀奖学金”、“单项优秀奖学金”等;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学校还协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和临时困难补助。详见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本专科学生资助管理办法》、《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山东中医药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 编:250355

招生咨询电话:(0531)82613577

传真:(0531)89628251

招生监督电话:(0531)89628028

网 址:http://zhaosheng.sdutcm.edu.cn

E--mail:zb@sdutcm.edu.cn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对以山东中医药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山东中医药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备注:此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网站(http://gaokao.chsi.com.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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