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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2014年高考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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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1

第五章 入学报到及复查

第二十五条 大连校区的软件工程、软件工程(日语强化)、网络工程、数字媒体技术、软件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办学地点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生到开发区报到;其他学部(学院)专业的学生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凌工路2号报到。被盘锦校区录取的学生,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滨湖街1号报到。

第二十六条 建筑学、城乡规划和工业设计专业新生入学后进行美术考试,不合格者由学校对其进行专业调整。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我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对其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入学体检不合格者将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在体检(包括高考体检和入学复检)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专业受限者将进行专业调整。国防生入学后复查复审不合格者,若其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大连校区在当地录取分数线则可转入我校普通专业学习;若其高考成绩未达到我校大连校区在当地录取分数线,或在体检(包括高考体检和入学复检)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学生入学后,我校将根据当年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资格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毕业证书及收、退费

第二十九条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学分,准予毕业并颁发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所规定条件者,颁发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校遵循属地原则,以辽宁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相关具体收费标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将依据《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退剩余学费。

第七章 激励保障机制及就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已建立起强劲而完善的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健康个性发展的激励机制及确保家庭经济困难而又努力学习的学生完成学业的保障机制。在激励机制中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少数民族奖学金和国内外团体以及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在保障机制中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以及社会爱心企业及个人捐赠设立的社会助学金。

第三十三条 大连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渠道畅通,发展前景广阔,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始终位于全国高校前列。在中国高等教育研究会对我国高校毕业生社会地位的调查中,大连理工大学名列第8位;在“最受企业欢迎的10所大学”评选中,大连理工大学名列第7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有关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的招生情况详见《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我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有关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招生详细资讯,可电话咨询或登录招生网站查阅(电话:0411-84708375,网址:http://recruit.dlut.edu.cn),录取结果及录取通知书的寄发状态可登录上述网站查询。盘锦校区的招生详细资讯也可咨询盘锦校区(电话:0427-2631678,网址:http://panjin.dlut.edu.cn/zhaosheng)。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4年高考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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