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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苏高考体检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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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5

三、军事院校军检、面试,公安院校面试、体能测试安排

今年军事院校军检、面试和公安院校的面试、体能测试工作仍在高考结束后进行。凡符合军事院校和公安院校招生身体条件的考生,按下列相关要求,自行前往参加军事院校的军检、面试,或公安院校的面试、体能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参加面试、体能测试者,一律不予录取。

1.拟报考军事院校的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和高考成绩通知单先参加各市警备区(军分区)组织的政审,再参加由省军区组织的军人职业适应性心理检测、军检和面试。

2.拟报考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和高考成绩通知单,参加由江苏省司法厅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共同组织的面试和体能测试。

3.拟报考公安部属院校,以及报考公安部属院校同时兼报江苏警官学院的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和高考成绩通知单到面试、体能测试点,参加由江苏省公安厅和院校共同组织的面试和体能测试。

4.拟报考江苏警官学院公安类专业的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和高考成绩通知单参加该校组织的面试、体能测试。

四、听力残疾考生免外语听力测试的有关要求

1.500HZ—4000HZ的纯音听力检测结果为每侧耳的平均听力损失都等于或大于40分贝(dB)的考生,凭地市级以上医院(含地市级)出具的听力障碍诊断证明和考生本人的书面申请,由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生所在学校分别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级招生考试机构于4月20日前将考生诊断证明及相关材料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省教育考试院在5月20日前通知申请免外语听力测试的考生到指定医院做脑干听力检查(检查费用自理),确属听力有障碍的考生,其考生名单在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外语听力方可免予测试,其外语成绩的计算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外语听力免予测试的考生可佩带助听器进入考场,但在外语听力考试期间不得答题。

2.确属听力有障碍但不申请外语听力免予测试的考生,如考试时需佩戴助听器进入考场,须考生本人提出申请,市级招生考试机构于4月20日前将考生本人的书面申请及地市级以上医院(含地市级)出具的听力障碍诊断证明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由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生所在学校以及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佩戴助听器进入考场。

五、体检信息采集、核对及上报

1.为进一步提高体检信息采集的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我省普通高考考生的体检信息全面推广使用体检信息卡扫描采集。体检信息由医生直接在体检信息卡的相应方框内画“—”或“√”,并通过光电扫描仪采集。体检信息录入考生电子档案时应严格按程序进行,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解释体检卡(表)的相关疑问,确保信息准确,无漏项、错项。

2.体检工作原则上于4月15日前结束,各市须在4月20日前将体检信息上报省教育考试院。体检结束后,各体检站须使用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软件,打印书面的体检结论以及是否基本符合军事院校和公安院校招生身体条件等信息,并及时通知考生本人。体检结论经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后生效,任何人不得更改。

3.体检时患有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或先天性心脏病的考生,经治疗符合体检标准的,在体检信息上报后,如需申请修改体检结论,须经市中心体检站复检后作出最终结论,于6月30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审核、修改。高考录取期间,考生体检结论一律不得修改。

4.各市要组织专人,认真检查、复核体检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体检部门,并按规定程序核实更正。最终核准的体检信息须于5月30日前以光盘形式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和网络信息中心,并将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名单以及不合格原因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

5.各市须认真做好残疾考生的登记上报工作,于5月30日前,按附件要求通过OA系统将残疾考生体检情况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

六、其他事项

请各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于体检工作开始前,将本市所辖县(市、区)的体检工作日程安排,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届时,省教育考试院将组织人员进行巡查。

请各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市各县(市、区)招办。如国家相关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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