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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吉林高考加分政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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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5

2 取消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学科特长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3 取消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科研特长和创新潜质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4 取消省级优秀学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上述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继续保留加分资格,加分分值统一调整为5分。体育特长生由省体育局重新组织运动员资质复核复测,省教育考试院按相关标准进行严格测试和认定。

取消省级三好学生等地方性加分项目

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地方性照顾政策和加分项目。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享受照顾政策和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1取消以下“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照顾政策(1)地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2)政治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考生;(3)相关科目或平时成绩特别优秀考生;(4)获市(州)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者子女。

2取消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优秀团干部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上述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3取消市(州)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获得者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2015年高考吉林省保留的照顾政策和加分项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优先录取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2.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

3.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4.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5分,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1.经市(州)和省侨办终审确认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

2.省台联终审确认的台湾省籍考生。

3.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一州三县,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伊通满族自治县)不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本民族考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10分,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2.在高考文化课考试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20分,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烈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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