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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招生章程

编辑:

2016-04-21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潇湘学院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将在学院招生网和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 潇湘学院设有各种奖、助学金,以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毕业文凭及待遇

第二十四条 准予毕业的学生,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按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授予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学院学生毕业后,享受国家规定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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